公司通知三人“抓阄”一人离职,男子抽到“离开”签被解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承担赔偿金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4-10 23:37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4-10

4月9日,“四川人社”微信公众号公布一则案例:

于师傅在2024年12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驾驶员。2025年7月,公司告知于师傅及其两位驾驶员同事,因公司经营现状,三人需通过“抓阄”形式决定一人离职。于师傅因抽到离开的签,被要求自2025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
2025年9月,于师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于师傅的仲裁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以“抓阄”方式决定于师傅的去留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应当协商一致或依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就协商一致解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法定事由,第四十三条还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意见等法定程序作了规定。故除协商一致解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符合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约。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公司已与三名驾驶员,就以“抓阄”方式决定去留达成“共识”,但是将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交由纯粹的偶然性决定,而不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适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相关因素,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利,规避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不能视为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于师傅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故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赔偿金。

来源 | 四川人社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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