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住酒店后攀爬7楼的楼道窗户坠楼,时隔5天才被他人发现已死亡,警方排除他杀与刑事可能。经查,案涉窗户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为0.83米,窗台连同其上方的玻璃距离地面将近1.9米。
卢某家属认为酒店未安装窗户限位器、疏于安全管理且未及时发现卢某坠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酒店索赔57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卢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坠楼5天后被发现死亡
警方排除他杀及刑案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6月26日16时35分许,卢某进入被告某酒店前台办理入住,经过核验身份,卢某入住某酒店7楼某房间。6月27日凌晨2时许,卢某手持水杯来到酒店大门口,稍作停留后,进入酒店东侧的某网吧,3时许再次返回酒店,进入自己房间。
某酒店7层楼道东侧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6月27日6时30分许,卢某光脚、未穿外衣裤从其房间走出,由东向西朝楼道尽头的窗户走去。卢某来到窗户边,踩在窗台上,攀爬至上面可打开的右侧窗户处,先将窗户向内打开,多次借力将外侧窗纱损坏,窗纱掉落后,卢某又将头部及上半身探出窗户外面,双腿一内一外横跨趴在窗框上,约十几秒钟后坠落。
到退房时间时,卢某未办理退房和续住,酒店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卢某未接通,后酒店为该房间预留了三天时间。三天后,酒店依旧无法联系到卢某,故将卢某的行李拿出房间进行保管。
2025年7月2日17时22分,案外人徐某发现有人躺在某酒店旁边胡同的地上,疑似已经死亡,故拨打110报警。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了解,2025年6月27日6时32分许,卢某从某酒店7楼西侧楼道窗户坠楼身亡,后出具《死亡证明》,证明经现场勘查及法医判定排除他杀,没有涉及刑事案件。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酒店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限位器的安装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进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经查看现场,案涉窗户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为0.83米,窗台连同其上方的玻璃距离地面将近1.9米,法院认为该高度远超普通人身高,且为不可打开的状态,足以保护人身安全。从监控视频中也能看出,案涉窗户的打开角度,尚不足以让一个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轻易通过。即使案发当时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在正常情况下,成年人如不主动实施攀爬窗户并将身体置于窗户外的行为,不足以发生坠楼事故。
其次,卢某作为成年人,其爬到高约2米的窗户位置,并采取暴力方式,将上方窗户打开,将安装的窗纱毁坏,攀爬出无法容纳其体型的窗户,将头和身体探出窗外,横跨趴在窗框上导致其意外坠落,其系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即使该位置安装有限位器,也并不能阻拦其暴力破坏窗户、追求危险结果的主观意愿及所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发生。再次,卢某坠落的窗户为消防窗户,且已通过了消防验收,能够证明其设置符合相应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对入住其酒店的顾客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被告在卢某入住时进行了身份核查,在酒店大门、电梯、楼道等地安装了监控,大厅设置有安保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监控的安装及安保人员的配备应平衡起到安全预防及保护客人隐私的双向作用,原告主张被告应实时关注监控、适时在楼道巡查以发现客人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该主张超出了酒店应尽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被告在事后未及时发现、延误报警,与卢某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卢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卢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