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班主任开房猥亵15岁女生,被拘10天、降级调岗,家长认为处罚过轻,律师解读: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4-15 23:04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4-15

近日,“54岁班主任猥亵15岁女孩被拘十天”一事引发关注。

据媒体报道,2025年11月,河南光山县某高中班主任刘某,以请假为由将一名15岁高一女生带离学校,先在餐厅隔间对其实施猥亵,后带至宾馆房间欲进一步侵犯,遭女生拒绝后停止。

女生父亲发现后立即报案,光山县公安局以猥亵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女孩父亲提供诊断证明书并称,事发一个月后,女儿出现抑郁症状加重并服药自杀,所幸发现及时。

家属认为从作案身份、事发场所、受害程度加重等方面,应当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并称多月以来申请公安刑事立案、检察院立案监督、提起刑事自诉,均无果。

当地教体局回应媒体称,对刘某作出降级、调离教学一线的处理,“他现在在原高中做后勤工作,已经降到最低等级了。”

对此,女孩家属认为,教育部门对涉案教师仅作出“降级处理”“调离教学岗位”的处理,属于降格处理的情形结果,始终坚持申诉维权。就教育部门该行政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及妥当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律师: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思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六十条、《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学校负有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的义务,并明确“教职工”不得对学生实施猥亵行为。

杨思律师认为,若教职工实施了猥亵该法定禁止行为,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还应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公办学校教师的开除处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明确了教育局和学校在处理此类事件中的分工与权限,应由学校提出建议,再由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具体到本案,光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查明和认定涉案教师刘某某具有猥亵的事实,若涉案教师猥亵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确凿的,教育部门及学校仅作出降级、调离教学岗位处理的,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理结果明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符。

最后,杨思律师提出,若家属认为当地教育局、学校未依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或处理过轻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若查证属实的有权向当地教育局、学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甚至提起公益诉讼;还可以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向上级教育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投诉反映,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对当地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 | 南方日报、澎湃新闻

编辑: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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