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骚扰已婚初中同学要求对方离婚,如何规制“滋扰”类违法行为?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4-09 15:56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4-09
两人十余年未见,男子日拨58个电话还闯入女方亲家

据《小莉帮忙》4月8日报道,河南驻马店一男子疯狂骚扰十几年未见的初中女同学,明知对方已结婚生子,仍执意要求其离婚跟自己生活。他还先后骚扰女方母亲、女方亲家,甚至上门闹事,行为已严重干扰女方一家的正常生活,目前,女方一家已报警处理。

据女方介绍,她与该男子为初中同学,多年未联系,自己甚至已经忘记了对方的长相,双方之间没有任何钱财往来,也不存在任何情感纠葛。

面对男子的骚扰,女方曾询问其原因,但对方仅表示 “想好好聊、沟通沟通”,始终说不出具体缘由,她认为对方就是单纯想骚扰自己。

男子不仅频繁给女方打电话,一天最多狂拨58个,且多为拨通后立即挂断,还将骚扰范围扩大到女方的家人。

女方母亲王女士今年快50岁了,长期遭受该男子的信息骚扰,提及此事时浑身颤抖,称:“每天都不叫俺家安生”。

从曝光的骚扰信息来看,男子多次威胁:“她一天不打电话,我就一直骚扰,看你们能扛多久,不回复继续沉默会一直纠缠下去,或者见一面”,并不断要求女方离婚跟他过。

更过分的是,该男子还跑到女方的亲家家中闹事,提出要与女方见面,而当时女方并不在家。

针对此事,男子的母亲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此前并不知晓该事,直到女方亲家告知才了解情况。她称,儿子目前在深圳打工,未婚未找对象,自己也觉得孩子的行为十分丢人,孩子也是不听劝的人。

记者曾试图通过男子母亲的手机号码联系该男子,但电话未能接通。男子母亲则表态,一定会让孩子给女方道歉。

目前,王女士已就此事报警处理。

如何规制“滋扰”类违法行为

正常的生活秩序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利益诉求。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社会治理手段的不断革新,传统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以持续滋扰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频繁拨打电话、发送信息进行骚扰,在他人住所周边跟踪盯梢、蹲守,上门反复纠缠滋事,通过社交网络进行谩骂恐吓……这些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伤害和心理压力,使其产生精神焦虑、心理恐惧,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明确纳入处罚范围,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安宁具有重要意义。

在证据收集方面,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和创新方法。由于“滋扰”类违法行为具有非接触性、隐蔽性及持续性等特点,证据收集面临“发现难、固定难、关联难”的现实困境。

为有效查处此类行为,应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证据收集体系。

一是全面固定电子证据。此类行为有相当一部分依赖通信工具或网络平台实施,侦查机关应第一时间调取被害人的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社交软件通信记录等,并结合技术手段锁定行为人的IP地址、设备信息,及时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防止信息被删改灭失,确保证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

二是重点收集滋扰现场的视听资料。对采取跟踪盯梢、上门滋扰、静坐堵门等方式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广泛调取案发地及周边的视频监控,记录行为人的体貌特征、活动轨迹及持续时间。

三是注意收集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的有关证据,这是认定此类行为危害性的重点。比如收集被害人因被滋扰而导致的报警、投诉、就医、心理咨询等相关记录,被害人及其家属关于精神痛苦、被伤害程度的陈述与证言等。

四是注意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办案中不仅要证明单次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要证明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及其与被害人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形成严密的证据闭环。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小莉帮忙、学习时报)

编辑: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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