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法明确:引入港资港仲裁和澳资澳仲裁制度

来源:金羊网 作者:柳卓楠 发表时间:2026-04-08 14:29
金羊网  作者:柳卓楠  2026-04-08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最新批准通过的《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新修订仲裁法的基础上,细化落实上位法多项制度,对接国际通行仲裁机制规则,在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大湾区仲裁规则衔接融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将引入港资港仲裁和澳资澳仲裁制度,规定港资、澳资企业在广州开展仲裁活动,可以约定以广州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以香港、澳门为仲裁地,减少相关企业因法律体系差异而产生的顾虑,吸引更多港资、澳资企业落地。此外,广州仲裁机构依法自主聘任境内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享有人事、报酬和收费方面的自主权。

广州仲裁机构可自主聘任境外人士担任仲裁员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广州作为五大试点地区之一,打造联动港澳、服务湾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在此背景下,制定《条例》为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法治支撑正当其时。

在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方面,《条例》明确,广州仲裁机构在人事、报酬和收费方面享有自主权。其中规定广州仲裁机构依法自主聘任境内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自主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员报酬体系,实行符合国情、接轨国际、适应发展的仲裁等服务收费制度。

引入港资港仲裁和澳资澳仲裁制度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仲裁地、临时仲裁等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功能,将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化,积极对接国际通行仲裁机制规则,进一步丰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供给。

为促进大湾区规则衔接融合与仲裁服务提升,《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引入港资港仲裁和澳资澳仲裁制度。规定港资、澳资企业在广州开展仲裁活动,可以约定以广州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以香港、澳门为仲裁地,减少相关企业因法律体系差异而产生的顾虑,吸引更多港资、澳资企业落地。

二是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建设。依托设在南沙的联盟秘书处,推动大湾区内各仲裁机构共享互认仲裁员、仲裁秘书名册,共同制定发布统一示范规则。

引入多元仲裁庭审模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非常注重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为适应这一趋势,《条例》作了以下与上位法相衔接的细化规定。

例如,引入多元仲裁庭审模式。《条例》明确在广州进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适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香港、澳门或者其他国家、地区仲裁规则,以及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便于当事人选择熟悉的仲裁庭审程序。

再如,细化完善临时仲裁制度。《条例》从临时仲裁的适用条件、仲裁组庭、仲裁规则、服务机构四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组庭,并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服务。

境外仲裁机构在南沙设业务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

南沙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地理几何中心,距离香港38海里、澳门41海里,方圆百公里范围内聚集了粤港澳大湾区全部11个城市,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规则衔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也明确,要发挥南沙独有的政策优势,增强南沙国际商事仲裁吸引力。

例如,《条例》规定,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在南沙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仲裁员等提供方便快捷的购付汇服务,保障跨境支付报酬、开展跨境资金结算等活动。

仲裁机构或者境内外仲裁分支机构、业务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港澳居民作为仲裁从业人员在南沙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文|记者 柳卓楠 通讯员 穗仁宣

编辑:王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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