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女友获刑,复合后致女方身亡,如何判断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12-29 10:18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12-29

2022年7月,大学生情侣刘某与晶晶暑期同住期间,晶晶报警称生理期时遭刘某强奸。

据刘某母亲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某被羁押期间,晶晶曾表达爱意并称不希望刘某坐牢。但法院认为,这不能否定刘某违背晶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一审刘某以强奸罪获刑三年。

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7月13日,刘某刑满释放,不久便与晶晶复合。2025年10月15日,刘某与晶晶在江苏昆山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刘某掐住晶晶颈部致其窒息身亡。

刘某母亲表示,案发后,刘某第一时间联了她,称做了错事要求报警,还称争吵的导火索是晶晶提起“之前的事情”,刺激到情绪激动的他。

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刘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如何判断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判断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退一步而言,只要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即便强奸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必然排除强奸罪的成立。更不用说属于恋爱阶段时期,这正是分析问题的法律思维。

而如何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案件的普遍难题。

强奸案大都发生在隐私空间,现场没有第三者,往往也没有监控录像,如何证明案发时双方的性行为属于男方“违背妇女意志”就易成疑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尤其是被告人不认罪时,更要确保所有在案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强奸案不能仅看被害一方的口供,也不是说只要被害人事后报了案就证明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对于强奸与否,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综合判定。事前方面,应审查男女双方有无发生性行为的关系基础,对于非恋人关系的普通朋友甚至陌生人,强奸的可能性更高。事中方面,应重点搜集在场物证,并审查男女双方笔录与案发现场客观证据是否相互印证,重点对报案人进行身体检查,对案发现场周围可能出现的人物进行询问。事后方面,女方报警的间隔时间,女方事后向他人倾诉,女方的行为表现,双方沟通谈判记录等也能回溯案发事实情况。当然,在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判断中,事中的重要程度高,事后与事前只是起辅助性判断作用。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红星新闻、顶端新闻)

编辑:李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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