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董某与女子陶某此前是恋人关系,后分手。2023年3月的一天,董某以分手前见最后一面为由,将陶某约至山东聊城一酒店内,趁其不备将女子陶某割喉杀害。随后陶某的父母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将诉讼驳回后陶某父母不服上诉,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聊城市人民法院驳回了陶某父母的上诉请求。
记者从二审法院判决书中看到,一审法院认定,此前男子董某与女子陶某系恋爱关系,后分手。2023年3月的一天,董某入住某某公司经营的聊城某某酒店8325号房间,以见最后一面为由约陶某到酒店房间,后将其杀害。对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当晚6时30分许,陶某如约来到房间,董某以向陶某送最后的礼物为借口,让陶某闭上眼睛,其乘机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陶某颈部猛割一刀,陶某倒地后向门外爬,董某将陶某抱到床上,为防止陶某发出声音,又用被子捂住陶某头部直至陶某死亡。”
另查明,该酒店为董某办理了入住登记,未为陶某办理入住或访客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酒店未按规定对陶某的到访办理登记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是酒店违反相关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与陶某被害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陶某被害发生在该酒店客房内,酒店客房经旅客入住即成为旅客的私密空间,不属于酒店能够掌控、避免和防止危险发生的公共场所,且犯罪行为发生时未发出足以引起周围相关人员注意的信息,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属酒店经营者无法预见、无法防范的行为,陶某父母要求酒店对陶某的死亡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已超出了酒店所能尽到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不应得到支持。
陶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要求酒店赔偿各类损失10万元。他们在上诉请求中表示,事发酒店方从未对二上诉人表示过歉意、同情与关怀,犯罪行为人董某手持利刃通过割喉的残忍手段将年仅23岁的陶某杀害,葬送了陶某的一生,在陶某父母得知这一噩耗时,其父母瘫软倒地,夜夜无眠,精神极度崩溃。作为案发现场的酒店,如果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二上诉人内心中还能平静,还能接受事实,但他们认为酒店存有过错,因此无论是从人情还是法理,二上诉人均无法接受。
事发酒店方辩称,男子董某向被害人发送的微信聊天内容已明显流露出其欲实施极端行为,且此时被害人与加害人已分手,并向加害人表示“咱俩不可能”。在此情形下,被害人陶某仍然独自一人前往案涉房间,最终导致悲剧发生。酒店方认为,被害人本身未尽到对自己生命应负的最高注意义务,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该过错并非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遇害过程发生在酒店客房中,并非在酒店公共场所,故本案事发现场具有私密性。在旅客入住后,该客房就形成旅客的私人空间,被上诉人作为酒店管理者无法有效预见、防止损害的发生,而且受害人陶某之所以会到房间内,是因为其与董某相约至房间内见面。所以无论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上诉人所要求的对陶某进行登记的行为,均不能阻断陶某进入房间,受害人陶某的死亡是由于董某在房间内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与被上诉人未对陶某的到访办理登记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归咎于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陶某父母的上诉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情侣分手后,男方“纠缠”怎么办?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人身保护令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继修订和出台,家庭暴力行为和妇女权益保护愈加引发社会关注和重视。
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暴力,如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恐吓、威胁、跟踪等。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在事发时尽可能地保护自己,并及时向他人求助,包括报警、拨打12338妇女联合会热线、向双方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情况、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此外,还要有证据搜集意识,及时前往医院验伤,并留存好相关的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病历资料等。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保护令的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明晰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和条件、家暴行为范围、证据种类和内容、保护令措施、惩治力度等,进一步解决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骚扰行为不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男女朋友、离异夫妻都可能会面临暴力困扰。
法官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扩大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的适用情形。自此,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均属于人身保护令的调整范畴。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