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老太12楼扔垃圾砸坏车辆被判刑,明年起就算“没砸到”也违法!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12-25 11:24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12-25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69岁的李老太从12层自家阳台向外抛掷生活垃圾,结果造成楼下车辆损坏,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老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李老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73元。

庭审现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老太在位于房山某小区12层的家中,将装有厨余垃圾、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从12层阳台扔下。垃圾袋掉落至楼下南侧停车场,恰好砸中被害人苏女士停放于此的白色汽车,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刷器等部件损坏。

法院判决
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垃圾内购物标签等线索,依法将李老太传唤到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修车票据等证据,主张因李老太高空抛掷垃圾致使车辆损坏,产生了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老太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老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同意赔偿苏女士车辆损失。法院根据被告人李老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提示,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看似随意的一个举动,却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害。本案中,李老太仅图一时方便,从12层高空抛掷生活垃圾,导致他人车辆受损,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付出了沉重代价。法官提醒市民,居住高层楼宇时,务必摒弃“高空抛物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守好“头顶安全”,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明年起就算“没砸到”也违法!

有网友表示:高空抛物罪不能以结果来论。

“随手扔个垃圾而已,没砸到人怕什么?”这种侥幸心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再也行不通了!

可能有人会疑惑:“瓶子又没砸到人,凭什么要拘留?”

这正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要重点回应的问题之一。随着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高空抛物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这一行为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相关法条

在此之前我国已通过《刑法》和《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构建了多层次的责任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高空抛物行为又该如何处理呢?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设条款将此类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五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法治进行时、北京日报、朔州经开公安、聊城公安)

编辑:胡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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