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试岗几天看看,通过试岗期后,才能正式入职。”
“试岗7天,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但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报酬。”
“试岗期表现一般,所以不能录取……”
“恭喜你通过试工期,下面我们来谈谈试用期的问题。”
这样的求职招聘话术你听说过吗?真的有“试岗期”“试工期”的说法吗?求职中的朋友,快收好这篇避坑指南!
“试岗期”有陷阱!请果断拒绝

一些企业会用“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试工期”等说辞,在面试后设置一定时间的所谓“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
试岗期成了“白用期”,当劳动者想通过投诉举报、劳动仲裁等途径讨薪时,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又成了维权难题。
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详尽,包括试用期的时长、计入合同期限的要求,再到工资与社保“待遇不打折”的硬性规定,企业合法辞退的条件等等。
但现实中,一些企业盯上了“试用期”的“不确定性”,用“试岗期”“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等说辞,模糊“试用期”的法律边界。

延伸阅读
又到一年毕业季。不少同学在找到工作后,却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心里打鼓。别的不说,光是合同里的各种“期”似乎就能把人当场绕晕,试用期、医疗期、服务期、停工留薪期、竞业限制期等,这些“期”分别是什么含义?具体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里的那些“期”之试用期

劳动合同里的那些“期”之医疗期

劳动合同里的那些“期”之服务期

劳动合同里的那些“期”之停工留薪期

劳动合同里的那些“期”之竞业限制期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央视网、上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