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其中,姚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9所学校引诱、招募44名未成年学生参与有偿陪侍引发关注。
案例显示,被告人姚某系社会闲散人员,2018年起混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城区校园周边及娱乐场所。2021年,姚某进入娱乐场所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场所内矛盾,逐步形成影响力。其间,姚某先后结识被告人杨某然、王某亮,三人经共谋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纠集被告人王某亮、孙某壮、杨某然及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实施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姚某为纠集者,杨某然、王某亮、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姚某直接或指使李某甲等未成年人长期通过在学校“立棍”(推选校园“老大”)、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音乐餐厅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并纠集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累计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为排除竞争对手、争抢市场资源,姚某纠集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针对同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其他不特定群众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1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3人轻伤,1人轻微伤,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分别以被告人姚某等6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引诱、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某等6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