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私聊发淫秽信息违法”的话题在网络引发讨论。其实,“明年起”是一种误读,因为这种行为不是明年起才违法,而是现在、过去都是违法行为。
另外,有媒体解读称“向好友发送不雅照片、视频构成违法”,这也是误读。“淫秽”不等于“不雅”,新旧法明确规定的都是禁止传播“淫秽”内容,而不是范围界定不清的“不雅”内容。
“淫秽”内容,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内涵和外延也是相对清晰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雅照片”“私密照片”。否则的话,情侣之间有亲密互动、衣着相对暴露的照片、视频,都可以纳入“不雅”的范围,从而渲染了“人人违法”的恐慌气氛。这当然是对法律的误读。
法律专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有一些内容是很明确的性行为信息,有一些可能有“擦边”,这需要主管部门来认定它是否属于淫秽信息。另外,不管是发给亲戚还是好友,所谓“点对点”传播,按照原来的规定,其实也要进行处罚,因为法条的对比并不涉及应用场景。但其实这种传播行为如果没人举报,也就没有纳入到治安管理的视线之内;如果有人举报,那么就会根据发送的数量、具体的情节,来看是否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再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为什么此次人们对于私聊发淫秽信息违法,这么震惊?这或许是一种“法律错觉”,人们认为私人之间的聊天属于隐私,不违法。但实际上,这些年公安机关查办的微信私聊发淫秽信息的案件并不少见:
案例一、2018年,江苏如皋市公安机关在查处吴某涉嫌卖淫嫖娼案时,发现其用微信给蒋某发送了两部淫秽视频,遂对其拘留10日,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仍然维持了拘留2日的决定。
案例二、2019年,山东泰安市公安机关查获杨某某多次向两个微信账号发送多部淫秽视频,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杨某某不服提起诉讼,两级法院维持。
案例三、2018年,山东菏泽女子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刘某向其多次发送黄色视频。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刘某不服诉至法院,称其与柴某某系恋人关系,双方聊天属隐私,但法院并未采纳,认为其行为属于传播淫秽视频,维持公安机关决定。
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有受害人举报,也有公安机关在查处其他案件时发现,均受到法律制裁。尤其值得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68条(新修订版调整为为80条)的规定,传播淫秽信息只要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又进行了传播,就构成违法。对于传播淫秽信息的数量、接受信息的人数、传播动机是否盈利等,均不影响定性。
明年开始实施的新法还规定,处罚上限从3000元以下,调整为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也从500元以下,调整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此外,新法还有一条非常值得注意的新增规定,那就是“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此条应该说禁止的是两样,第一,不能给未成年人传播,小孩还没成熟,不能受到这种影响;第二是视频里的演员不能是未成年人。这两点是一种禁忌,是碰不得的。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追责力度已充分体现这一导向。2025年5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一宗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冯某向近百名中小学女生发送淫秽视频,最终被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澎湃新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