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徐女士反映,今年3月底,其10月龄的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丈夫郭先生从四川带走并藏匿至山东,截至12月16日已200多天未见到孩子。
徐女士称,夫妻二人于2023年7月登记结婚,2024年5月生育儿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她照料。此前,郭先生及其家人曾两次抢夺、藏匿孩子,其中一次在警方介入后才将孩子送回。今年3月25日,郭先生再次未经告知将孩子从泸州带走,并拒绝透露具体住址,也不让母子见面。徐女士多次报警,并向妇联、街道等部门求助,均未果。
今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裁定,郭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徐女士监护权的侵害,禁止其抢夺、藏匿或擅自带走孩子,并要求其7日内将孩子送回徐女士四川住所抚养。郭先生申请复议后,今年7月被驳回,裁定维持生效。
此外,徐女士已向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不予离婚。她表示,目前仍无法联系上郭先生,希望其尊重法院裁定,尽快将孩子送回身边。
近年来,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据南阳中院法官说法,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产生离婚的想法之后,个别父母由于对获得孩子抚养权没有足够信心,便做出抢夺、藏匿孩子等极端行为,企图形成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在争取抚养权的过程中获得优势。
父母必须明白,孩子具有独立的人格,不是父母的附属物,更非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理的物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离婚诉讼的正常进行,更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对这种行为不但不会纵容和助长,而且会坚决预防和制止。希望父母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能够冷静克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广州日报、南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