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上海徐汇区某商场向警方报案称,商场于今年2月至6月间推出优惠活动,顾客可通过小程序注册新会员的方式获得3张1小时停车券及300积分,活动推出一段时间后,商场发现停车场的实际停车收入与会员增长量比例异常。
经调查得知,一些车主是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停车代缴服务,商场的停车正常收费是每小时10元,但网上收费仅为每小时2元。
随后,警方锁定了臧某及其妻子肖某等人,并于今年8月中旬开展抓捕行动,将臧某、肖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臧某、肖某等人是通过使用虚拟手机号码注册新会员,领取免费停车福利,再在网上提供代缴服务,以此牟利。
2024年3月起,臧某及其妻子肖某就开始使用这种违法行为,获取不同商场的积分、停车券等虚拟资产,在网络平台提供停车代缴服务牟利,其间他们还将此方法教授给了自己的父亲、弟弟和弟媳,直至案发时共造成多个商场损失50万多元。

“薅羊毛”离诈骗罪有多远?
网络时代,“薅羊毛”正在成为大众消费者所熟知的消费形式。许多人热衷于追求网络“占便宜”带来的消费快感,这也不断催生出更多游走在电商平台、消费群体信息差、规则边缘间的套利者。
但同样,身处灰色地带反复试探,常使人错判是非界限,羊毛可能薅着薅着,便从“合法”到了“诈骗罪”,如利用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退款”等规则恶意退货牟利行为,都有人因此获刑。
而罪与非罪的边界,便是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消费券“下手”,还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实践中,以非法技术手段抢券、以骗补为目的大量倒卖消费券或者虚构交易骗取政府补贴等行为,涉及多重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虚拟定位”集中抢券。行为人通过虚拟定位或更换IP方式,绕过发券部门对发放区域的限制,进而骗领消费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软件作弊进行集中抢券的行为,如果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非法获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程序进行增、删、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共谋大量转卖。行为人与商家就骗取国家补贴形成共谋,大量抢券后转卖商家,为虚构交易及核销提供条件,共同参与补贴款项分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普通消费者违反补贴活动“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转卖消费券的,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用券规则,被相关部门或发券平台限制参与活动等。
生活当然该精打细算,但在“薅羊毛”时更应明了与“犯罪”的边界。优惠的前提是合法,无论消费者或商户,在领取并使用消费券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远离法律红线。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央视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