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同村的两人经媒婆介绍订婚,男方家支付2万元“头茬礼”,后两人赴男方家麻辣烫店共同生活,女方帮忙干活半年。
在此期间,男方对女方态度渐冷,以其“挑轻巧活吃得多”为由提出分手,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万元彩礼及3万元恋爱花销。
法官表示,恋爱中共同消费及具有情绪价值的私密物品支出不予支持,彩礼返还系基于公平原则,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女方及其父返还1万元彩礼,男方放弃其他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纵览新闻、青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