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蒋女士居住在上海虹口区,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在今年10月突发脑溢血被同事紧急送到医院救治。
10月14日,蒋女士的公司接到蒋女士的请假申请,蒋女士称头晕无法行动。

蒋女士的同事上门查看,把蒋女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蒋女士出现了脑出血症状,需要进行手术。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女士想到了远房亲戚吴先生。


蒋女士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蒋女士和吴先生的亲戚关系可以说很远了,两人也只是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饭的关系。

据吴先生说,蒋女士未曾婚配,也没有子女,父母也已过世。有远在兰州的姑姑也在今年4月份过世,舅舅早在30岁左右就已不在人世。蒋女士身边没有一个近亲属。
吴先生接到蒋女士被送至医院的消息后,赶到现场签字,并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蒋女士得到救治。
本来一切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不料12月14日蒋女士病情急转直下,不幸离世。
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告诉记者,此前,经过将近2个月的治疗,蒋女士的病情似乎有所好转。不过,上周一,她被新华医院转到嘉定南翔一家民营康复医院后,病情却突然恶化。
邮电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王镇君表示,原定上周日会对蒋女士进行会诊。吴先生为了这次专家会诊,上周六再次垫付了1万元现金,然而蒋女士还是没有撑过去,于14日10点45分不幸离世。

此外,吴先生还对转院决定提出质疑,不理解为何从三级甲等医院转至一家不甚知名的康复医院。王镇君介绍,转院选择是基于新华医院的专业推荐,居委会并未具体指定医院。


现在又有了新的烦恼,该如何操办蒋女士的身后事。
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
吴先生及蒋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然而,让吴先生不理解的事情发生了。
吴先生:“那我说遗产继承,她的钱用在她身上,也是合理的。我说买个墓地,总有必要的吧,王书记说不可能的,国家顶多给她海葬,我说那你叫我们商量我们怎么商量,然后自己的后事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我想谁碰到,谁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邹华:比如说他想要给她办一个追思会,什么样的标准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最后是可以得到遗产管理人的认可,可以通过蒋女士自己的遗产里面进行支出,这个标准事实上是没有制定的。
对此,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的近亲属来承办丧事,像蒋女士这样孑然一身的人士,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要由吴先生承担。


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地居委表示,根据上海的丧葬管理条例,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其葬礼形式也偏向于更简洁的海葬或生态葬形式,至于吴先生与蒋女士生前好友提出的“购置墓地”与“举办追思会”要求,这在此前并没有先例。

生前未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去世后遗产该由谁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死者无法定继承人,也未订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赵女士便属于此种情形;
二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
三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丧失受遗赠权。
遗产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遗产酌给制度以事实扶养为基础,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其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存在的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而是出于社会道义自愿提供的帮助与照料。
扶养人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需要考虑受扶养人的情况及扶养人的情况,包含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内容、扶养时长、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情感联系紧密程度等。分给扶养人遗产的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需考虑被继承人受到扶养的具体程度,并非尽了扶养义务就会分得全部的遗产;同时存在多个扶养人时,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频次多、联系紧密的扶养者可以多分。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主张作为扶养人参与遗产分配,应当区分扶养行为与情谊行为。
扶养指的是经济上的资助与生活上的扶助;情谊行为非参与遗产分配的基础,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也不必然参与被扶养人的遗产分配,只有对被继承人即被扶养人扶养较多的方可分给适当遗产。
法官介绍,遗产收归国家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管理,核实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权属等信息,并根据遗产的性质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和方式,最终用于公益事业。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遗产,可能会被送到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机构进行收藏、展览或研究;对于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遗产,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会进行商业开发,实现资产增值。如果遗产中包含对国家战略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资源或技术等,还可能会被用于国家战略储备或科研等领域。
尽管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相关遗产处理流程繁杂、消耗社会成本大。法官提醒,为避免后续财产分配产生纠纷或者不符合本人真实意愿,最好提前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内容不仅是处分当事人去世后的遗产,比如房产、存款、股票等,另外也涉及对当事人生前的监护、扶养安排等事项。在立遗嘱时可以同时附上相关条件,比如要求接受遗产的人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如果接受遗产的人未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可以撤销其继承遗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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