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辽宁大连,“结婚14年被家暴13年”一案开庭。被家暴13年女子回应为啥不离婚,她报警近20次,申请过人身保护令,但长期陷入“报警一调解一再施暴”的循环。当事人商文娟说,每次丈夫打完自己就跪地求原谅,说“我错了,再不打你了”。丈夫还曾说:“我最瞧不起的就是男人打老婆。”
受害者明明知晓自己遭到家暴,却为何不离开?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实际上,反家庭暴力工作面临的一大阻碍,在于人们对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往往存在错误归因。一方面,大家都会谴责施暴者的行为并予以否定;但偶尔也有部分人,会对受害者进行各种指责。甚至出现“受害者有罪论”。就像我们常说的“一个巴掌拍不响”“他为何打你,必定是你有错”,还有“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她肯定存在问题”这类说法。我们一定要将两件事区分清楚。
其一,引发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形中,可能存在家庭纠纷,即双方存在矛盾冲突,但纠纷与家庭暴力性质截然不同。家庭纠纷里双方或许都有过错,或者存在认知方面的问题。然而家庭暴力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可以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把受害人的过错当作施暴的理由,这是不成立的。
其二,对于受害人,社会应当给予支持、帮助与救助,而非指责。“受害人有罪、有过、可恨”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这会让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还要承受社会的二次伤害,这对他们而言不公平、不公正,是不应该的。
另外,受害人不离开受暴环境,原因十分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像之前提到的习得性无助或者认知错误,根源在于施暴者,也在于社会对家庭暴力处理不及时。所以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者。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海报新闻、育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