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拿店店主邓某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技师贺某调馅时,误将“生乌”粉末当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随后,邓某邀请其师傅医师陈某一同食用饺子,三人食用后均出现乌头碱中毒,其中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邓某家属将贺某、陈某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据公开报道,口服0.2毫克的纯乌头碱即可中毒,口服2-4毫克即可致死。乌头碱是剧毒类生物碱,主要经口摄入,在胃肠道内吸收,酒精无法破坏其毒性,服药后10分钟即可发病,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而死亡。
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死者邓某作为推拿店经营者及具备医学背景的从业者,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导致误用风险;在确认乌头碱中毒后,未及时采取专业救治措施,中毒期间仍为顾客按摩,加快了毒性扩散,最终延误了抢救时机,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责任;贺某误将“生乌” 粉末当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引发中毒,操作过失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20%责任;陈某作为专业医师,知晓乌头碱中毒后未建议及时就医,对损害结果扩大存在过错,承担10%责任。一审最终判决贺某、陈某共计赔偿邓某家属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