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坚持4年义务消除地钉上千个,这类马路“暗器”从何而来?因它受损该找谁?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12-01 09:17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12-01
因地钉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来自江西赣州的李先生四年义务清理上千个地钉,这份暖心善举今日登上网络热搜。

回顾这一坚持,他说:“我自己被地钉伤害过,我看到地钉少一个就少一份伤害。有些人有爱心的话也会去清理地钉。”

马路上的地钉并不少见,不经意间就可能成为 “绊脚石”,甚至被扎伤

这些马路“暗器”从何而来?为何没有得到及时清理?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残留地钉主要用于固定施工围挡、广告牌、路灯杆、遮阳伞、减速带等设施。设施迁移或拆除后,部分零件未被清理干净,便形成路面上的“暗器”。它们分布广泛,主支干道、商场门口(有些是露天游乐场移除后)、停车场、小区门口(如移除彩虹门后)、学校门口,甚至盲道上都可见其踪影,极易造成行人绊倒、摔伤等安全事故。

一些受访者反映,残留地钉存在时间可能长达一两年甚至更久,却鲜见相关部门主动清理。即使向相关部门反映,有时得到回复称“非职责范围”;有时超过一周甚至更久无人处理;有时虽有人来清理,但方式简单——仅用铁锤将露出部分砸进地里,不久后钉子又会凸起。

清理地钉的责任究竟在谁?

对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指出,应根据“谁设置、谁负责”“谁管理、谁兜底”原则分层界定——

施工遗留型:若地钉为某项目施工方未清理所致,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方负有“完工后清理现场”的法定义务。即使施工方撤离,建设单位(如政府平台公司、项目业主)仍需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其限期清理;施工方失联时,建设单位应垫付清理费用再追偿。

公共设施废弃型:若地钉用于固定已废弃的公交站牌、路灯杆等市政设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主体,需及时拆除废弃设施并清理残留物;因管理疏忽导致遗留的,可申请行政问责。

无主遗留型:若地钉年代久远、责任主体无法追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此类“无主隐患”应由属地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兜底,纳入日常巡查,组织环卫或第三方清理,费用由财政保障。

“无论责任是否明确,道路上遗留的地钉最终都应由‘管理主体’负责清理——施工遗留找建设单位,公共设施找市政部门,无主隐患找属地政府。”孙宜前说。

既然有责任主体,为何一些市民仍倾向求助公益人士?

记者调查发现,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不清楚可以找相关部门;二是找过相关部门,但处理速度慢甚至长期无果。

那么,因地钉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海炜说,受害人应首先向交管或路政部门报案,确认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同时需调查了解地钉遗留单位(如涉及施工企业)、道路占用施工许可机关或市政部门(有监督施工单位完工清场、恢复原状的义务,未清理地钉的可责令其清理或处罚),确定侵权责任人后,依据民法典进行索赔。

“但实践中维权成功很难。”郭海炜坦言,主要难点在于确定侵权人过程复杂,且责任主体可能涉及施工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行政机关等多方,甚至涉及受害人自身原因。普通市民难以找到明确侵权人,需要向交通、路政、前置许可机关等多方调查。若无法确定具体清理义务人,公路管理维护单位、经营企业、管理机构、交通主管行政部门等可能需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市民已多次向相关单位反馈地钉隐患亟须清理的情况下。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海客新闻、法制日报、新华网)

编辑: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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