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复杂房产继承遇难题!广州公证处打出“组合拳”化解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郭思琦 发表时间:2025-12-05 16:27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郭思琦  2025-12-05
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律服务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近日,香港同胞黄先生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专程前往广州公证处,向公证员钟桂桃、黄毅赠送写着“法情守公正 穗港绵连深”的锦旗,感谢公证处化解困扰其家庭多年的内地房产继承难题。

该案涉及粤港两地法律差异、多重继承关系及海外继承人协调等复杂问题,广州公证处通过“公证+律师”跨法域协作与创新公证方案,为跨境继承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五大难题让跨境遗嘱引发继承困境

香港居民梁先生于2017年在香港去世,生前立有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证的遗嘱,指定其名下包括广州多处房产在内的财产由8名子女(含7名婚生子女及1名非婚生子女)按不同份额继承。据黄先生的代理律师介绍,该公证存在香港遗嘱在内地法律效力认定、两地司法程序差异、财产界定困难、历史文件遗失及身份证明难题,以及海外继承人协同办理等困难。

公证员在详细梳理被继承人梁先生的家庭情况后发现其婚生子女中4人已故,涉及转继承及代位继承问题。梁先生遗嘱中,将其名下包括香港及内地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平均分成14份,分配给8名继承人,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儿媳及外孙。鉴于香港与内地法律制度的不同,梁先生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存在不确定因素。

确立“法律适用衔接+程序便利化”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难题,分管处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公证员先后开展多轮研讨,逐一提出解决方案。

一是因被继承人配偶早逝,建议香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遗嘱所涉内地房产系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针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条款及香港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遗产继承方案,建议香港律师出具意见书,明确所有继承人意思表示。

三是因1名婚生子女晚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2条,制定转继承公证流程,确保权属清晰。

四是针对继承人分散问题,由代理律师协调签署授权委托书,指定内地唯一居住的继承人代为办理公证;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律师出具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确保跨境文书法律效力。

为提升效率,公证员钟桂桃提供线上线下服务,与代理律师及香港律师保持沟通,对3份法律文书进行3轮修订。经严格核验当事人提供的户口簿、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等30余份材料后,公证处依法审查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较常规跨境继承案件办理周期缩短60%。

“本案系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融合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彰显了公证制度在跨境民事交往中的公信力与保障作用。”广州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香港法律意见书+内地公证”双轨机制,既尊重香港居民遗嘱自由,又确保内地财产处置符合法定程序,为类似跨境继承案件提供了可推广的解决方案,助力大湾区民生服务一体化。

文|记者 郭思琦 通讯员 何思明
图|通讯员提供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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