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对反家暴、财产分割有何影响?律师解读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鄢敏 发表时间:2025-11-28 12:20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鄢敏  2025-11-28
扩大家庭暴力保护范围,更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近日,“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话题引发公众热议。

该表述出自11月25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发言指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话题一度冲上热搜榜,受到社会各方关注。该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认定后会对家庭暴力、财产分配等产生何种影响?围绕上述热点问题,记者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并采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卫萍律师。

更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陈卫萍指出,“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检明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陈卫萍表示,此举将法律保护范围从传统的“家庭成员”扩展到“共同生活的人”。“在此基础上扩大解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能够得到更有效保护。”她分析道,假如在同居关系中遭受精神虐待,不认定为家庭成员,只能通过民事赔偿解决问题,难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那么,怎样的婚前同居才能认定属于家庭成员?陈卫萍强调,法院和公安机关处理此类问题时会重点审查“共同生活基础事实”。根据最高检的意见,结合典型案例,陈卫萍指出,主要会从三方面衡量:一是持续共同居住,通常要6个月以上;二是经济相互扶持,比如房租、共同消费;三是有结婚意愿,包括见家长、谈婚论嫁等。

以最高检发布的马某某虐待案为例,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扩大家庭暴力保护范围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消息一出,有网友担心会影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

在陈卫萍看来,这种看法有失偏颇,最高检明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恰恰是为了惩治和预防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从而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无论是否领证,只要形成了实质的共同生活关系,长期的家暴行为、精神控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只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陈卫萍进一步分析指出,“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意味着对家庭暴力保护范围扩大,受害者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公权力介入。

同时,发布会上,最高检明确,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陈卫萍举例道,长期辱骂、恐吓、跟踪、孤立等都可列入精神虐待范围,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比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

因此,陈卫萍认为,“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更重要的作用是保护亲密关系中遭受精神虐待(即大众常说的PUA)的事主,“非暴力性的精神伤害不可见,但可能比暴力行为来得更猛烈。”

比如,最高检发布的马某某虐待案中,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最终,致使苗某精神崩溃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手等于分割财产”理解有误

在“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的讨论中,关于财产分配的说法也层出不穷,有网友直言:以后分手等于分割财产。对此,陈卫萍表示,“分手等于分割财产”的理解不准确,“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并不自动等同于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立足法律实务,陈卫萍指出,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主要按照《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的一般规定处理。即,能证明是共同出资且混同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登记在谁名下或由谁个人出资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她强调,这与婚姻关系中“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有根本区别。

延伸阅读:
从典型案例看“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均有涉及“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牟某虐待案:
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女方致其自杀,男子被判三年二个月

最高法11月21日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牟某虐待案,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陈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依法量刑。综上,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马某某虐待案:
男子长期情感操控、辱骂贬损同居女友,致其精神崩溃自杀死亡

最高检11月25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其中马某某虐待案,准确认定婚前同居型家庭成员关系依法惩处精神虐待类家暴犯罪。

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

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

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结合二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确认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应认定为虐待行为。且该精神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最终致苗某精神崩溃,服药自杀身亡,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马某某对苗某长时间、持续性的情感操纵、情绪发泄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虐待罪。

文|记者 鄢敏

编辑:何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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