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男子冉某为与41岁女子赵某成婚,投入订婚钱、彩礼及婚礼开支等30多万元。然而,这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赵某是一名“职业新娘”,就连婚礼上出现的新娘母亲、舅舅、嫂子等亲友,全是假冒身份的“演员”……
更令人震惊的是,涉案的赵某与张某是狱友:赵某曾因诈骗罪5次获刑,张某也曾3次因诈骗罪获刑。两人出狱后合谋,以缔结婚姻为幌子实施诈骗,还伙同陈某、崔某等人组成“婚骗团伙”。赵某多次与他人“结婚”,致使5人分别被骗30多万元至50多万元不等,其中赵某参与诈骗数额达177万余元。
11月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张某、陈某、崔某、段某、鲍某6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13年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段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其缓刑。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正常的婚恋交往,是不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即便在交往过程中有所欺骗,但其目的往往是博取好感、维持关系,最终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而法律上所指的骗婚,一般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礼、介绍费、结婚彩礼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各种理由“退婚”、寻机逃离,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近年来,以婚恋为名的诈骗犯罪屡见不鲜,其中既有直接通过转账、消费获取财物的情况,也有诱导投资、炒股、博彩的“杀猪盘”型诈骗。
“骗婚”行为通常具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是大龄未婚青年或是急于成家的青年,以相亲、结婚为名行骗;二是不法分子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大多以买礼物、买首饰、彩礼钱等名目为由索要钱财;三是行骗流程较快,一般都是快速地推进说媒、相亲、结婚、离婚及逃脱等程序,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团伙作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并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发现女方贪图钱财、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一般不宜定性为骗婚。
如果在婚恋期间,一方连续编造种种理由骗取巨额钱财,比如:家友遭遇事故或者看病需要用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可以替对方办成某件事需要相关费用,则涉嫌诈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