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时嘴里叼了一支牙线棒,为何会被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这让无锡市民钱先生非常困惑,并质疑交警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合理性。11月12日傍晚,记者从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获悉,经复核,原认定不当,已依法撤销。

钱先生告诉记者,今年8月25日,他驾车途中将一支牙线棒叼在嘴里,被交通摄像头拍下,隔天他就收到了相关处罚信息,被认定为“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钱先生感到不解,“这样的处罚是不是‘一刀切’了?”

于是,他通过交管12123APP进行申诉。然而,得到的回复却是“嘴里叼牙线如果存在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此前有不少案例显示,驾车吸烟等明确影响安全的行为,常被认定为“妨碍安全行车行为”,予以处罚。
钱先生表示,他不抽烟,车内也没有烟雾,“我从来不抽烟的,如果认定为开车抽烟就太荒唐了。”钱先生希望交警部门仔细核实,撤销对其警告处罚,消除影响。
12日上午,问政江苏对此事报道。当天傍晚,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予以了回应:经复核,当事人的行为未实质性影响到操作驾驶车辆,原认定确有不当。目前,已依法撤销,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同时,将进一步优化执法审核流程,提升对交通违法认定的精准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随后,记者进行了回访。钱先生告诉记者,交警已经联系了他。目前,违法行为记录已撤销。他对此事的处理情况表示满意。“我也会吸取本次经验教训,在以后开车过程中,一定会注意驾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