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用弹弓打鸟“玩玩”,没什么大不了的。真的是这样吗?弹弓声响,45只“三有”鸟类殒命,嫌疑人的不法行为必须被严惩!
11月8日,记者从扬州高邮警方采访了解到一起构成刑事犯罪的“弹弓打鸟案”。

记者采访了解到,前段时间,高邮市公安局甘垛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可疑一幕:一名男子正在省道交叉口使用弹弓瞄准射击。民警敏锐判断这可能是一起非法猎捕行为,立即联系同事展开追查。警方将嫌疑男子控制后,现场查获弹弓一把、钢制弹珠若干。随后调查发现,这名男子从今年3月起,利用下班时间沿老233省道一带往返50余公里,持续猎杀鸟类。
警方调查显示,该男子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弹弓和钢珠,长期在上下班沿途使用弹弓猎杀鸟类,供自己食用。在其宿舍冰箱内,警方搜出44只已处理的无羽鸟类胴体,加上当天打死的1只黑羽鸟,总计45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的1只黑羽鸟为八哥、44只已处理的无羽鸟胴体为斑鸠。
这些动物均属“三有”动物(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个体价值约为300元左右。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三有”动物涉案价值1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该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警方表示,从法律层面看,该案的定性有着明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非法猎捕“三有”。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涉案价值1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弹弓虽非管制器具,但用于猎捕保护动物时,即成为法定违法工具。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该男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使用了禁用的狩猎工具(弹弓),可能涉及禁猎区(江苏省划定的保护区域),违反了禁猎期规定(江苏省规定鸟类全年禁猎)。
警方称,根据刑法规定,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案的发生正值江苏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之际,今年3月1日,江苏省实施了新的禁猎规定,明确全省范围内鸟类全年禁猎。此外,该案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该男子通过电商平台轻易获取了狩猎工具,这反映出网络平台在监管方面仍需加强。此次执法行动不仅是对个别违法者的惩处,更是向全社会发出的明确信号: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有”保护动物都有哪些?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最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点击查看具体名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其中兽类91种、鸟类1028种、爬行动物 450种、两栖动物253种、昆虫类96种、蛛形纲动物2种、寡毛纲动物4种。
家里出现保护动物应该怎样处理?
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抓一只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家里出现壁虎、麻雀、癞蛤蟆等“三有”保护动物,可以对其进行驱赶,猎捕杀害它们将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仅仅是出于好奇和它们玩耍,没有伤害它们,就不违法。


如果保护动物危及到人身安全,能否采取反击措施?
这种情形构成紧急避险,可以采取措施反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生命属于公共财产,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任何财产权,如果保护动物危及到人身安全时,采取措施反制构成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效果相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无意间购买了保护动物怎么办?
不管是作为宠物贩卖、购买还是作为其他用途,一定要辨识清楚,一旦涉及受保护野生动物,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不在人工繁育目录中,且购买的时候卖家未提供任何证件,可向当地森林公安机关举报,或者联系野生动物保护单位。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扬子晚报、怀柔普法、央视新闻、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