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女子为儿子订婚花7千买酒全是假货”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据@都市报道,赵女士称,她在葛天商贸港徐华百货花7150元买了11箱海之蓝,订婚宴当天用了6箱,结果不少人喝完不舒服,她自己第二天还去打了吊瓶。“真是丢死人了!给儿子订亲买的酒竟然是假酒!”

起初以为是喝多了,直到亲家怀疑酒有问题,她才警觉。商家多次否认卖假酒,赵女士只好将7瓶酒送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
经厂家确认,这些酒外包装、防伪标全是假的,只有瓶子是真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厂家未认定质量有问题,而是定性为“商标侵权”,已对商家罚款。

赵女士要求“退一赔三”,商家却拒绝退款赔偿,称:“市场监管局已经罚过款了。酒是别人放我这卖的,钱也给了对方,我也是受害者,从头到尾啥都不知道。”
最终经协商,商家同意下周一退还7150元酒钱,并赔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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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同时,侵权人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等,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都市报道、麻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