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者野钓溺亡,钓友遭家属索赔70万!责任如何算?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10-19 23:38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10-19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近日驳回一起野钓溺亡索赔案。钓友小刘与老周在江边涉水时,小刘因河水湍急溺亡,家属索赔70万元。

老周作为同行人,到底对小刘的死亡是否担责?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对小刘落水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小刘与老周二人相约一起前往江边网鱼。二人在下河涉水时,因河水湍急,小刘不慎落入水中,老周积极施救未果,二人被冲入深水区域并分开,后老周在下游某处自行上岸,而小刘溺水失踪。老周上岸后通知小刘家属并报警,警员在抵达现场后,与应急救援人员沿河搜救未果。

三日后,小刘尸体在江边被发现。后小刘家属与老周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刘家属将老周诉至法院,要求老周赔偿经济损失70万余元。

小刘家属认为,老周在小刘落水后未采取积极施救措施,导致小刘溺水死亡,且未及时通知小刘家属,不配合提供线索寻找小刘,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老周认为,小刘系成年人,能够判断涉水风险,且自己无任何加害行为,应由小刘自担风险。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周对小刘落水无过错。小刘事发前先后两次拨打老周电话,结合本次事件发生前因后果,可以排除是老周主动邀约小刘钓鱼的可能性,老周并非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老周知道小刘不会游泳。在小刘不慎落水后,老周已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采取通知家属、报警求助等措施,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小刘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道江边钓鱼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仍冒险到江边钓鱼,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因冒险野钓而导致的风险。其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老周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老周对小刘的溺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小刘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成都日报、@九派新闻、湖南日报)

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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