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担保被扣划存款35万元,法院这样判!银行有权这样做吗?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10-10 09:51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10-10

前不久,江苏如东的康某遇到了一件奇葩事,自己存入银行的35万元等到取钱时,竟然不翼而飞。

2024年,康某为儿子结婚在银行存入35万元,取款时发现账户余额为零,经查是银行因康某曾为赵某2013年的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赵某未还款且法院执行未果后,扣划了康某的存款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康某认为银行擅自扣划违法且超额扣划,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超额部分9万余元并赔偿35万定期到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蓄安全的义务,其越过司法程序擅自扣划违法,最终判决银行退还超额扣划的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3000多元。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陈燕红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银行作为债权人无权未经司法程序擅自扣划保证人的存款。

从法律关系看,银行与保证人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存款合同关系,二是保证担保关系。在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的核心义务是保障存款安全并按约定向储户支付本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保证人同时是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银行也不能直接通过扣划存款实现债权,因为保证担保关系的履行需遵循法定程序。

从保证责任的实现路径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虽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并由法院依法执行。银行擅自扣划行为既违反存款合同中“取款自由”的约定,也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这种擅自扣划行为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一方面,银行违反存款合同中保障储蓄安全的主给付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银行未经授权处分他人财产,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存款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银行这种擅自扣划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银行需返还被违法扣划的款项,让客户的资金状态恢复到扣划前。同时,对于因扣划行为给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等,银行必须予以赔偿。其次是违约责任: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私自扣划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银行要承担继续履行(返还扣划款项)、采取补救措施(如消除不良影响)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再次是行政处罚:金融监管部门会对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如责令银行改正私自扣划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北京时间、法治日报)

编辑:陈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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