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自动驾驶就不算醉驾?法院:责任人仍是司机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10-10 18:37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10-10
技术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的“挡箭牌”

“以为开了自动驾驶就没危险,没想到还是犯了罪。”因醉酒后驾驶开启辅助驾驶功能的电动汽车,闫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明确回应了自动驾驶时代的刑事责任边界问题——即便启用驾驶辅助系统,醉驾者仍需承担全部责任,技术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的“挡箭牌”。

凌晨醉驾被查,辩称“自动驾驶”求轻罚

案件要从2023年3月的一个深夜说起。闫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恰逢朋友叫的代驾送完他人便离开。眼看已是凌晨,路上车辆稀少,又想到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有 “自动驾驶” 功能,能自动避障、保持车距,闫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坐进了驾驶座。

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北上桥处时,闫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设卡民警拦截。面对民警询问,他神色紧张、满口酒气,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70 毫克/100毫升,随后的血液检测更是超过200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案件最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中,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辩护人提出了特别的辩护意见:“整个驾驶过程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技术成熟且能保障安全,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判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200毫克/100毫升属从重情节,虽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自动驾驶”的辩解不能成立,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不服判决的闫某某提起上诉,坚持认为 “开启自动驾驶使道路危险性大大降低,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

法院:L2级只是辅助,司机仍是责任主体

“现有证据未显示车辆被查获时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即便开启,也不能改变驾驶主体的认定。”北京二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洪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目前商业化量产车辆的“自动驾驶”实则多为L0至L2级驾驶辅助系统,而L3级以上的自动驾驶仍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

王洪波进一步解析,L2级以下的辅助驾驶系统仅能辅助控制方向盘、油门等单一或组合功能,如自适应巡航、车道居中,本质是“驾驶员辅助工具”,对驾驶员依赖性极高,需驾驶员全程监管、随时接管。闫某某驾驶的车辆仅配置此类系统,无法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更关键的是,醉酒状态已导致闫某某的控制能力和操作能力显著下降,根本无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此时开启辅助系统反而可能因人为监管缺失放大风险。

从法律层面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被法律推定为具有公共安全危险,这种危险性不会因开启辅助驾驶而减弱。即便以2023年底生效的新醉驾司法解释来看,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也一般不适用缓刑,闫某某的情形显然不符合从轻条件。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以法治之智 驭技术之新

“这起判决精准把握了技术属性与法律原则的边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志军点评指出,法院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对技术现状的清醒认知 —— 现阶段辅助驾驶的“安全性”建立在驾驶员正常履职基础上,当驾驶员因醉酒丧失履职能力时,技术的风险防控功能也随之失效。

陈志军强调,判决坚守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自动驾驶技术本质是人类创造的工具,即便未来L4、L5级完全自动驾驶实现商业化,人类作为行为发起者和决策者,也无法摆脱法律责任。若允许以“技术介入”否定醉驾的类型化危险,将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违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此前也明确表态,当前市场上的“智驾”系统尚未实现真正的“自动驾驶”,驾驶人才是最终责任主体,“脱手脱眼”驾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从过往判例来看,在辅助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车主多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责三重风险。

无论汽车智能化程度多高,遵守交通法规、守住安全底线,始终是每个驾驶人不可逾越的红线。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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