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获刑后4年3次卡点怀孕,仍未被收监?法院回应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10-09 15:22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10-09

因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江苏镇江女子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同案人家属却发现,自立案至今孙某4年3次怀孕生子,至今未被收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出生于1987年的孙某曾是当地一家公司财务经理。2021年9月3日,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主动投案,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24日,孙某因犯虚开发票罪、犯职务侵占罪,被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2024年5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同案人朱某也因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朱某被收监后,朱某的家属却发现孙某被立案后一直因怀孕未被收监。朱某家属龚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时,孙某以“怀孕”理由取保候审,2022年第一次开庭庭审时,孙某显怀非常明显。“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不计入刑期。所以孙某在不考虑减刑的情况下,服刑时间应该是2023年2月4日到2026年8月3日。但实际上孙某一直未被收监,我们每次向法院询问情况,均被告知孙某又怀孕了。”

今年9月24日下午,润州区人民法院针对此事向龚女士进行释法工作后,记者通过多渠道核实到,在被立案前,孙某已育有一子。2021年9月案发时,孙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6日孙某生产,哺乳期到2022年12月5日结束。因当时案件仍在审理期间,司法机关并未对孙某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1月,司法机关发现孙某再次怀孕,2023年2月24日一审宣判,2023年10月5日孙某再次生产,哺乳期至2024年10月4日;距离其哺乳期结束还剩一周左右时的2024年9月27日,孙某第三次以查出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此时二审判决已生效。润州区人民法院向医院核实,并找到孙某的负责医生做了笔录后,确认孙某怀孕并准许监外执行。2025年5月27日,孙某生下被立案后的第三个孩子,出生证明上父亲空白,随母姓。

“孙某于2021年5月离婚,处于离异状态下,却连续在即将收监时‘卡点’怀孕,立案至今4年生产3次。如果这次哺乳期结束后,孙某再次怀孕,就可以抵扣全部刑期。有理由怀疑她是在通过怀孕恶意逃避收监。”记者通过查询法律条文了解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孕妇,因怀孕或哺乳婴儿可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计入刑期。龚女士说,对于她提出的质疑,9月24日,主审法官告诉她,怀孕方式、孩子生父信息属于对方隐私,目前法律规定只要处于怀孕或哺乳期就不能收监,孙某的情况法院已依法审查。

针对该情况,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时表示,接到龚女士反映的情况后,法院高度重视,并调取了孙某监外执行的相关信息,暂未发现有违规未收监的情况。但对于孙某持续怀孕的情况也会密切关注,依法处理。

多名律师向记者表示,可以怀疑孙某存在恶意怀孕的情况。在司法实践里,恶意怀孕指的是被告人主观上以逃避刑罚为目的,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利用怀孕来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机会,比如连续“卡点”怀孕,在哺乳期届满前故意再次怀孕以申请监外执行;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再次犯罪,然后利用取保候审期间怀孕;不顾自身抚养能力,生育多名子女;还有非婚生育多名子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里的“可以”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权。若认定被告人存在恶意怀孕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决定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决不容滥用。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彰显着对生命的尊重与人文关怀,但绝不是违法者逃避刑罚的‘挡箭牌’。法律既有守护生命的温度,更有捍卫正义的力度。

现实中,已被判处刑罚的女性罪犯以怀孕或哺乳婴儿为幌子逃避刑罚并非孤例。这种行径不但践踏了法律红线,让法律对女性罪犯的人文关怀沦为少数人逃避刑罚的“护身符”,也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不论是从实至名归体现法律对女性罪犯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还是着眼于改造女性罪犯能全面体现公平正义,都必须对利用怀孕或哺乳婴儿逃避刑罚的不法行为“零容忍”。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上游新闻、山西晚报)

编辑:陈睿智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