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靖江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尸骨、骨灰案。一名60多岁的男子效仿影视剧中的“盗墓情节”,深夜接连掘毁10座坟墓翻找财物,最终获刑一年五个月。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的一天,数名村民报警称自家祖坟被挖,不仅骨灰盒被偷,骨灰被撒落在地,陪葬物品也都不见踪影,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原来事发当天晚上,这名男子喝了点酒,便萌生了盗墓“寻宝”的想法。于是他借着酒劲,通过敲碎墓室玻璃或掀开墓室盖板的方式,接连撬开了10座坟墓,偷走了11个完好的骨灰盒以及部分丧葬用品。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甚至还将1名死者的尸骨翻至墓室外,将12名死者的骨灰撒落在地。
靖江法院认为,男子故意毁坏他人尸骨、骨灰,不仅严重伤害公众情感,违背公序良俗,也触犯了刑法,最终以故意毁坏尸骨、骨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说法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构成犯罪既遂。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即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不以实际盗掘出文物为必要。而帮助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文物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每位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责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古墓葬的墓室、葬具、随葬品、碑刻、壁画、神道、石像生等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均是古墓葬不能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珍贵的文物古迹,还对文化传承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法律对此将予以严厉制裁以捍卫文物安全和文化尊严。
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现代快报、富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抚州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