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当事男子何先生表示无法理解,难以接受,难以释怀,“不想对二审通报做出评价,此事持续了800多天,对当事人是一种煎熬,是难以承受的诉讼之类。”
对于法院认定被告方三次道歉,何先生告诉记者,他不认可两名被告女子的三次道歉,“第一次道歉两名被告女子戴着帽子和口罩向我道歉,所以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道歉的态度;第二次道歉的情况说明我也不认可,既然是通过媒体公开道歉,为什么抬头不标明是道歉声明,而且也没有署上真名;第三次道歉是在法庭上,她们虽然起身向我鞠躬道歉,但却不是在公开场合。”
何先生还表示未来将会继续寻求法律途径,“可能会向更高一级法院申诉。”
庭审还原事件经过
9月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何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链接下的评论截图,拟证明该说明并无过多关注;二是网友对《事件情况说明》的评论截图,拟证明该说明不符合公开道歉的形式。
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二人在封面新闻刊登《事件情况说明》的截图,二是多家媒体就道歉内容进行转载报道的截图,拟证明罗某某、曾某某已通过公开媒体对何某某道歉。
综合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和庭审过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即:2023年6月11日22时28分许,何某某乘坐地铁过程中,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使用手机拍照功能放大查看,三人就鞋面闪光是否是摄像头发生争执,周围有乘客注意。巡逻至此处的地铁安保员上前用手挽住何某某右臂后随即放开,并询问纠纷缘由。
其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子让罗某某、曾某某查看。地铁安保员向车控室报告,征得三人同意后,引导自行下车解决纠纷,期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站台期间,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让值班站长检查,值班站长告知其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等待期间,没有行人驻足、围观或打听。
民警到达后询问情况,带领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民警观察后确认,地铁行进时,何某某鞋面金属片因反射灯光,形成闪光点。
在警务室,民警对何某某的鞋子进行检查,确认没有摄像设备后,向罗某某、曾某某澄清。罗某某、曾某某随即向何某某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何某某打车费用,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民警做接警记录后,对罗某某、曾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扬子晚报、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