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粉丝追星围堵高铁站,“私生”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9-11 09:53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09-11
“私生”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据媒体此前报道,有多位网友发布演员刘轩丞在河南开封北站被粉丝围堵的视频,引发关注。

网友发布的视频画面显示,9月6日,大量粉丝涌入高铁站台围堵演员刘轩丞,都在拿手机进行拍摄,还有粉丝试图从屏蔽门内穿过。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护秩序,有工作人员大喊“不要跑”“别挤了”等,现场被围得水泄不通。

刘轩丞所在的浙江乐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此发布声明称,大量“私生”在9月6日围堵刘轩丞,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

公司呼吁相关责任主体,停止泄露并删除非法获取的艺人行程、入住酒店等非公开信息,称将采取法律措施坚决维护艺人的隐私不受侵犯,希望粉丝遵纪守法、理智追星。

9月11日,人民网评对此事做出评价——公共安全不能成为流量的“垫脚石”。评论提到,为什么此类事情多发在流量明星身上?究竟有没有人为这类闹剧“铺路搭桥”?如果有,是否涉嫌触犯法律?

粉丝之所以能精准聚集车站、机场、码头等地,核心原因在于明星艺人的行程信息被提前泄露出来了。这早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部分经纪公司为博取流量、抬高所谓“热度”,刻意泄露甚至主动散布艺人未公开行程,人为制造“私生围堵”场面。此类行为远超“炒作”范畴,实质是将公共空间视为“流量秀场”,拿公共安全当作“热度赌注”,其潜在危害不容小觑。

从法律层面审视,如果真的如此,那么经纪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涉嫌触碰法律红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亦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若经纪公司故意泄露艺人行程,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明星艺人的信息被工作人员倒卖的话,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经纪公司也参与信息泄露,则既是乱象的“始作俑者”,也是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共犯”,须承担双重法律责任。此外,如果经纪公司作为事实上的活动组织者,在预见到聚集风险后仍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最终导致伤亡事故的,也将难逃法网。

法律不可谓不严。但,为何一些明星“招摇过市”的乱象依然猖獗?一是,当前对其治理多停留在对粉丝个体的惩戒层面,难以触及问题核心。二是,在以往事件中,涉事公司常以“已引导粉丝理性追星”为由推卸责任,几乎从未承担实质性法律后果。这种“粉丝担责、公司获利”的畸形模式,助长了乱象的蔓延。

面对屡屡突破安全底线的乱象,仅靠道德谴责和对个别粉丝的零星惩戒远远不够。法律必须主动介入,精准出拳,剑指幕后推手,构建“全链条追责”体系。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调查机制,对机场、高铁站等公共场所发生的粉丝聚集事件,第一时间追溯行程信息泄露源头,彻查经纪公司是否存在故意炒作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更要对涉事公司从重处罚,彻底封死其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明星、经纪公司在引导粉丝行为、保护艺人及公众权益方面的法定义务,形成“违法即出局”的强力震慑。例如:将“不得泄露艺人未公开行程”“不得诱导粉丝扰乱公共秩序”等内容纳入行业监管条例;对违规企业实施“一票否决”,暂停其演出、代言等商业活动资格;等等。

公共安全不能成为流量的“垫脚石”。斩断此类明星“招摇过市”的幕后推手,终止因“炒作而获利”的恶性循环,不仅是对每一位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更是对法治社会底线的坚决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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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窥探、骚扰等形式的“私生”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将他人处于私密空间内的对话进行窃听、录音并经剪辑公开发布的行为,又会侵犯他人哪些权益?一起来看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跟踪、窥探、骚扰等形式的“私生”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民事法律层面,此类行为主要违反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其中,第103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明确“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皆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此,“私生粉”跟踪艺人行踪、窥探酒店房间活动等行为,直接侵犯艺人隐私权。

另外,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私生粉”在跟踪过程中散布艺人不实信息,还可能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艺人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如因私生骚扰导致行程延误、商业合作受影响),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实际经济损失。

从行政法律层面,若行为达到“骚扰” 程度,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该条款明确“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将罚款标准提高到了一千元,同时规定,有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案例中“雯忆女青_Yuki”为偶遇艺人入住同酒店并在楼道窥探,若其存在多次跟踪、反复纠缠等情节,即可能符合该条款的处罚条件。

从刑事法律层面,若私生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长期跟踪、恐吓导致艺人产生严重心理恐惧,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如果“私生粉”跟踪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综上,“私生”行为并非简单的道德失范,而是需要承担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赔偿,乃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多层次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2.将他人处于私密空间内的对话进行窃听、录音并经剪辑公开发布的行为,侵犯哪些权益,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将他人私密空间内的对话窃听、录音并剪辑公开发布,属于典型的多重侵权行为,需从权益侵犯范围和法律责任两方面具体分析。

首先,该行为侵犯的核心权益包括四类:

一是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均受隐私权保护,酒店房间属于私密空间,房间内对话属于私密活动衍生的私密信息,窃听录音行为直接突破隐私权边界;

二是人格尊严权,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将争吵类私密对话剪辑后公开发布,会让艺人在公众视野中处于尴尬、被动的私人情绪暴露状态,实质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

三是信息权益,即使对话内容不涉及敏感隐私,未经允许录制并公开他人声音,也可能侵犯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权益(声音属于“生物识别信息” 范畴,受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约束)。

四是名誉权,侵权人将录音进行剪辑处理后公开,剪辑意味着对原始内容进行选择性、导向性的编辑,极易扭曲事实本意,造成公众对艺人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方面产生负面评价,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其次,法律责任承担需分层次界定:在民事领域,依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害隐私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艺人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行政领域,若录音行为使用窃听设备(如微型录音笔等专用监听器材),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面临拘留、罚款;若使用的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窃听器材,还可能涉及刑法中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触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录音内容被恶意剪辑后传播,导致艺人名誉严重受损、社会秩序混乱(如引发大规模网络暴力),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王鹤棣方委托律师以“人格权维权”为由提起诉讼,正是精准地指向了其被侵害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核心人格权益。其声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和解与调解”,表明了通过司法程序严惩侵权者、以儆效尤的坚决态度。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人民网评、新京报、南方都市报、都市快报、法制日报)

编辑:康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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