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的刘先生在贵阳一家婚恋公司花了30万签“领证服务合同”。可如今,却陷入人财两空的局面。
刘先生告诉记者,该婚恋公司为他匹配到一位女生,二人仅见了两面就迅速领证结婚。可婚后频繁的吵架让夫妻矛盾愈发激烈。随后几天,女方以回家奔丧为由走了,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
今年5月,刘先生起诉离婚。虽然婚离了,但花出去的30多万元让刘先生觉得十分憋屈。于是他找到该婚恋公司协商退费。然而,追回的9万多元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女方的12万彩礼以及部分红娘费用仍未要回。
目前,该公司已被注销。面对记者质疑,负责人情绪激动、言语过激:“你(记者)身份很牛吗?公司是我的,你随便叫人来拍。你再拍我,我就对你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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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高额费用给婚介所,成功结婚后又离婚,事后与婚介所发生纠纷”,此类事件并非个例。
记者调查发现,自2023年起,部分婚介机构以“跨省闪婚包成功”为卖点,组织男女双方快速登记结婚,整个流程被严格控制在3至7天。在这一模式下,一方通常支付高额彩礼和服务费,另一方中的部分人却在短暂同居后借故离开,拿着彩礼一去不返,有的甚至成为刑事案件。
今年2月底,最高法发布的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披露了一起婚介机构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的案例。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闪婚”往往伴随闪离,继而引发离婚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诉讼。如果一方以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则让对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掏钱,则已构成婚骗。
今年4月24日记者,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向婚介公司付费8万元,一个月就和相亲对象“闪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半年内又“闪离”。婚介公司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的高额服务费是否能退回?
2023年11月29日,程小帅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闪婚定金协议》,相亲过程中,程小帅累计向婚介公司支付了80000元的婚介服务费。2023年12月29日,程小帅与林小美(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居,并于半年后通过诉讼离婚。
程小帅认为,婚介公司采用欺骗手段(婚托)与其订立服务合同,且收费畸高,违反公平原则,遂将婚介公司诉至西陵法院,要求撤销口头达成的婚介服务协议,并退还8万元婚介服务费。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小帅与婚介公司签订的《闪婚定金协议》,及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婚介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程小帅主张撤销婚介服务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程小帅通过婚介公司的介绍认识林小美,在婚介公司和红娘的撮合下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因认识了解时间太短、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婚介公司已按照婚介服务合同履行了义务,程小帅也支付了婚介服务费。
程小帅主张婚介公司串通骗婚,诱导签订闪婚协议,并隐瞒相亲对象身体健康等信息造成损失,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程小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闪婚协议时就应当知晓闪婚的性质、结果及可能造成的风险,且原告程小帅在庭审中也认可知晓该事实,故程小帅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返还婚介服务费8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收取8万元的婚介服务费与正常婚介服务费相比标准确实畸高,且婚介公司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收取的高额婚介服务费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合理性。
因此,婚介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明显的瑕疵行为,法院考虑到婚介公司为原告程小帅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提供了相亲对象信息和来回奔波等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及陪同相亲、撮合双方结婚等支出的交通费、电话费等必要合理费用,酌情判令婚介公司返还程小帅婚介服务费合计3万元。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百姓关注、中国新闻周刊、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