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幸福生活的路上,需要牢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任何想通过“走捷径”“捞偏门”一夜暴富的做法都是对宝贵年华的浪费,更有可能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境内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实施团伙间谍犯罪的案件。
好逸恶劳,自入歧途
曹某、夏某、张某三人是务工中结识的好友,平日里以兄弟相称。然而兄弟三人因长期浏览境外网络上的“灰产群”,逐渐不满足于正常工作带来的报酬收入,认为凭借自己的“聪明”,可以在“灰色产业”中找到挣大钱的“捷径”。
一次偶然的机会,曹某在境外网络平台上结识了一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对方与曹某“一见如故”,并热情地向曹某提供了一份搜集境内军事目标信息的工作,许以高额报酬。
尽管曹某十分清楚其中的犯罪性质,也明确知道对方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但面对金钱的诱惑,曹某还是选择将国家安全和法律抛之脑后,主动充当起对方的“马前卒”,按照对方的指示在境内某重点军事区域附近设立“观察哨”,并定期向对方报送我重要军事目标动态信息。
更匪夷所思的是,曹某对这番间谍犯罪行为不仅不加掩饰,反而主动向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介绍夏某、张某,并拉拢二人入伙,把自己的好友也引上了犯罪的邪路。

铤而走险,惶恐不安
曹某、夏某、张某对自身间谍行为的犯罪性质有着充分的认识。为防止被发现,他们三人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点,相约使用境外加密通联软件进行联络,甚至还自购了外卖服、钓鱼竿等物品,企图掩饰犯罪行为。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但三人因犯罪而导致的内心不安仍与日俱增。到案后,他们坦言“自己是别人眼中的‘五十万’,时刻都在担心被举报”“没有睡过一天安稳觉”。
令人惋惜的是,即便内心有着强烈的煎熬,曹某等三人仍没有选择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自认为他们所塑造的“外卖员”“钓鱼佬”等人设天衣无缝、心存侥幸。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安全机关很快就掌握相关情况并采取措施。最终,曹某、夏某、张某因犯间谍罪,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三年和九年。
揭秘间谍的“N副面孔”
——不调查的“侦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会披着侦探公司、咨询公司的外衣,以核实信息、有偿咨询为由,诱使境内人员对我军事敏感部位进行观搜,或打探我高精尖领域的敏感信息,对我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对于陌生人发布的跑腿、拍照、咨询类的兼职,要注意甄别,尤其是对要求指定区域拍摄类、敏感事项核实类的工作要提高警惕,不能对涉国防、军事、军工等涉密目标拍照。
——不研究的“学者”。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会打着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的旗号,频繁出入高校、科研院所,以经济利益诱惑或许诺提供学术、生活上的便利,实施策反活动,进而套取我国敏感信息和核心技术。对突然接近、异常热情的境外背景“学者”要保持警惕,决不能擅自透露涉密信息,严禁携带涉密资料参加境外学术活动。
——不营业的“商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会伪装成“实力雄厚”的商人,以投资、合作等为幌子攀拉我重要敏感企业或机关公职人员,利用金钱诱惑、感情拉拢等手段实施策反,进而搜集我重点领域情报。对主动示好、承诺高额回报的“商业伙伴”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更不要在商务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不观光的“游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会以参观旅游、探亲访友为名进入我境内,以对中国自然风光和地理环境感兴趣为由,自行或诱使境内人员进行非法测绘、现场观搜等活动。对在军事禁区、敏感地区附近徘徊、拍照,特别是携带高精度测绘设备作业的“游客”,要保持警惕,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可疑情况。
——不走心的“恋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会以“志同道合、兴趣相投”的异性好友为伪装,假借“恋爱”名义接近我赴外留学生或实施网络勾连,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实施策反活动。对异常热心、殷勤的境外异性“朋友”或“网友”要注重筛查和防范,不要被甜言蜜语迷惑头脑,不要随意对交往对象泄露涉密敏感信息。
除了以上几副面孔,境外间谍还可能伪装成“记者”“签证官”“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等各类身份,利用各种手段搜集我国家秘密、危害我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维护国家安全,打赢反间防谍持久战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让我们携手并肩,共筑反间防谍钢铁长城。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央视新闻、国家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