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两女子闹市被铐走,官方回应!阻碍警方执法的后果你可知?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9-15 17:37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09-15

9月14日晚,网上有视频显示,长春桂林路,有两名年轻女子被警察制服,其中一人还被戴上手铐,引发上路人围观。

记者注意到,该视频的评论区,有多名网友称两女子与小吃摊主发生冲突,警察来了还不配合执法,最终被强行带走。

15日上午,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桂林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对于事发原因以及处罚情况,其表示不方便告知,正常情况下会发警情通报。“这是我们正常执法,涉及隐私不方便透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勿因一时冲动悔恨终身。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极目新闻、濉溪警方)

编辑:胡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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