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公司处罚员工“私自不加班”?人社局:违法违规!企业何以如此“理直气壮”?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9-09 09:07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09-09
这类明显违法的“厂规”为何能长期存在?

9月5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一则通告并表示,“不加班就罚钱,这是哪门子道理?”

相关图片显示,广东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某晚上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给予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什么叫私自不加班?”此帖子引发热议。

9月8日,发布处罚通告的公司向记者表示,该员工所在岗位每天10个小时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但他在8月23日、27日没上满规定时间,对其进行了处罚。对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对“私自不加班”员工罚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此帖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表示,“什么叫私自不加班?员工有权利选择不加班。”还有网友表示,这则处罚证明了该公司强制员工加班。

天眼查显示,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工业区,是一家以从事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为主的企业。9月6日,记者以应聘者身份联系上该公司一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房某某是刀模员,其所在岗位员工固定都是“8+2”,即一天上10个小时的班,工资是包含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房某某在该厂上了很长时间的班,一直以来,由于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房某某都没加过班。“他一天上8个小时,工资也照发,那肯定是不行的呀。现在生产总监发现了个问题,要对其纠正,他就不服。”

该工作人员透露,纠正过后,房某某也上满了“8+2”,但8月23日和8月27日晚,房某某没有加班。“他说他有事,主管也没同意, 他就走了,然后又找他沟通,他也不听,他就是自己想干嘛就干嘛。”所以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

9月8日,记者根据处罚通告上公布的电话,再次致电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证实了处罚通告的真实性,并印证了上述工作人员的说法。那么,员工是否有权利选择不加班呢?记者追问。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都是固定的‘两班倒’,每天10个小时是固定的。招工的时候,就给他们说了。”

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理?8日上午,记者致电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法制科一工作人员表示,“罚款是不行的。罚款肯定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记大过’是否合理,还需要看他们(公司)具体个人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还要看这个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制定流程。”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劳动法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劳动法第43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强制加班的行为,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违法加班,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公司以不加班为由对员工进行罚款,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处罚“私自不加班”,恰恰证明公司违法

公司“理直气壮”指责员工“私自不加班”,听起来就好像加班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样。所谓“私自不加班”,本身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这个说法出现在处罚通告中,恰恰证明该公司存在强制加班的违法行为。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员工有权拒绝未经协商的强制加班。该企业却将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定义为“违规”,哪里来的底气?

企业辩称该岗位实行“固定10小时(8+2)工作制”,并称招聘时已告知。但这并不能成为强制加班的理由。哪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只要超出法定工时,且未履行协商程序,就属于违法安排。

劳动法对加班时长有严格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按20个工作日算,每月加班时长达40个小时,已超出法定工时。所谓“固定加班制”,只是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话术而已。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面对拒绝加班的员工,企业竟将“罚款”当作惩戒手段。企业声称处罚依据是《员工手册》,但事实上,任何企业内部制度都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企业何以理直气壮?

当地人社局明确指出“罚款违规”,值得肯定。但更应追问的是,这类明显违法的“厂规”为何能长期存在?

治理这种“理直气壮”,劳动监察不能仅停留在个案回应,更应变被动接诉为主动审查,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纳入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杜绝“霸王条款”。

劳动者是企业的宝贵资源,而不是随时可压榨的“成本”。靠罚款管人、靠加班增效,这种落后管理模式早该被淘汰了。

企业真正该做的,是转变用工观念,将重心放在科学管理和效率提升上,而不是处心积虑地规避法律义务,甚至将问题归咎于“不配合”的员工。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上游新闻、新京报)

编辑:欧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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