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误开飞机应急舱门,致航班取消!乘客赔了国航7.7万元

2024年7月4日晚,浙江衢州机场,一名乘客在首次乘坐飞机时,误将国航航班的应急舱门当作厕所门打开,导致应急滑梯自动弹出,造成经济损失11万多。事后,国航将旅客起诉。
9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旅客张某赔偿国航各项损失77593.46元。
2024年7月4日晚,张某乘坐国航CA2754号航班从衢州机场前往成都天府机场,座位号20L。
21:05,旅客登机完毕后,飞机舱门关闭,滑梯预位。21:10,29J的旅客告知6号乘务员其头部被行李架上滑落的行李砸到,6号乘务员呼叫5号乘务员从后舱服务间取冰块送至客舱。
21:12左右,在5号乘务员取冰块送至客舱过程中,张某走到客舱后部准备使用卫生间,误将飞机尾部的R2门当做卫生间门打开,致使R2门在滑梯预位下打开,R2门滑梯释放。
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提到,案涉航班配备飞机机组3人、乘务组4人、安全员1人,其中5号乘务员负责管理R2门主舱门,被告开启R2门过程中,后舱无乘务人员。
事故发生后,该航班取消,张某由机场公安带走接受询问,衢州机场地勤保障部负责安排受影响旅客的食宿。同年7月8日,衢州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律师:
确立过错比例分担规则有助于
形成“旅客遵规、航司尽责”共建格局
9月6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告诉记者,本案通过划分旅客70%、航空公司30%的过错比例,打破了“客舱安全责任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确立了“按过错程度合理分担责任”的裁判原则。这一规则既惩戒了旅客的不当行为,也督促航空公司将安全责任嵌入服务全流程。裁判导向有助于形成“旅客遵规、航司尽责”的共建共治格局,为长期维护航空安全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
除民事赔偿外,本案判决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形成有效衔接。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若“机闹”行为严重威胁飞行安全,还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旅客违规开启应急舱门,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被处以行政拘留。此类规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共同构成“行政惩戒+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立体化责任体系,对潜在“机闹”行为形成全方位威慑。
法官说法
航空器应急舱门如同“生命通道”,擅自开启可能引发机舱失压、滑梯弹射等连锁反应,危及机上人员生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此可知,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属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如乘客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开启应急舱门,无论乘客主观意图为何,均属违法,即使为过失行为仍需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航空公司有责任确保所有乘客在飞行前接受必要的安全指导和信息。乘客误开舱门,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则需综合考虑其是否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如航空公司存在管理缺陷,则应减轻乘客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提醒广大乘客,乘机时应主动了解安全须知,尤其要注意应急设备位置标识。航空公司机组人员亦需加强巡查与提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金羊网综合封面新闻、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