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大爷驾三轮摩托3次撞向“假想情敌”致其轻伤二级 获刑11个月

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8-30 07:58
封面新闻  作者:  2025-08-30

8月2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西乐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被告人因怀疑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路遇“假想情敌”时,驾驶三轮摩托车3次撞向对方,致其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郎(61岁)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去往乐安县万崇镇盐丰工地,途中看见邱某珍与他人聊天。邱某郎因怀疑妻子与邱某珍有不正当关系,遂驾驶三轮摩托车撞向邱某珍。邱某珍躲闪不及被撞倒,后邱某珍爬起来追上邱某郎并打了邱某郎一拳。之后邱某郎驾驶三轮摩托车掉头再次撞向邱某珍。邱某珍又被撞倒。邱某珍爬起后,邱某郎再次掉头撞向邱某珍,邱某珍躲过。后邱某郎驾车离开。邱某珍遂报警。

事发当日,邱某珍前往医院入院治疗,2025年1月10日出院,共住院19天。出院医嘱载明“肋骨骨折、右肩袖损伤、多处挫伤”。邱某珍于2024年12月30日、31日邱某珍前往南昌某医院检查。上述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8072.55元。事发后,被告人邱某郎家属赔付了被害人邱某珍人民币7000元。

2024年12月31日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邱某珍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邱某珍人体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郎因怀疑他人与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发后,邱某郎被民警从家中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邱某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珍损失共计人民币7052.55元。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编辑:潘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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