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七夕送金镯,分手后要女友还钱,称其“收礼不结婚属感情诱导”!法院判了

来源:金羊网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8-30 21:11
金羊网综合  作者:  2025-08-30

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恋爱期间大额赠与返还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25岁男子小邵与女子小李2022年通过网络游戏相识,2024年初小李与前男友分手后,小邵开始追求她。小李未明确拒绝,但要求小邵花钱证明诚意。

8月5日,小邵主动为小李报销1440元机票,希望确定关系。七夕前夕,两人同往深圳水贝,小邵花费20692元购买金手镯赠予小李,赠送前明确表示“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一周后小邵见了小李家长,但两人感情不顺、争吵不断。11月,小邵又购买1088.62元黄金戒指作为订婚戒指送给小李,希望推进结婚进程。

最终两人恋爱关系仅维持不到八个月。分手后小邵要求小李返还机票、金镯及戒指等共计23220.62元,称其“收礼不结婚属感情诱导”。法院认定,小邵送礼系自愿为促进感情作出的赠与,金额未明显超出正常交往开支,且难以认定附有条件,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如小额转账、特殊节日红包(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礼物等,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但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合南京晨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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