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嫁女为由拒发征地补偿,法院判村民小组赔3.7万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8-28 15:56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5-08-28
村集体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

8月27日,记者从湖南高院获悉:张某萍是韶某村翟某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她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中独女,张某萍婚后其户口仍保留在翟某泉组未迁出,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户口则随父亲落户。在韶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张某萍的名字始终在列。

2021年,因韶山市某产业园项目建设,当地政府对翟某泉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翟某泉组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获得226134元、3655728元两笔征收补偿款。经村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后,决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进行发放。但在两次分配过程中,翟某泉组以张某萍是“外嫁女”,没有在本组生活为由,均未将张某萍列入分配名单。

张某萍认为,自己作为户口未迁出的原组成员,且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理应享有同等分配权利。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萍户口登记在翟某泉组,在韶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翟某泉组人员名单中,具备翟某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翟某泉组未向张某萍分配征地补偿款项,侵犯了张某萍的合法权益,判定韶某村翟某泉组支付张某萍征收分配款37346元。

相关案例

2025年5月6日,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村集体成员权益纠纷。这是无锡法院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判决的首起案件,有力维护了已婚妇女孙芳的合法权益。

孙芳是幸福村的村民,自出生后一直在该村生活,户籍登记在村小组。她是家中的独生女,和张强结婚后并没有离开本村,而是张强将户籍迁入村小组。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她和张强都分到了土地。两人的儿子张天一直和他们共同生活。

2018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村小组的部分土地流转给一家农贸公司,农贸公司每年支付土地使用费等,属于村小组的收益。村小组做出决议,将收益按人数平均分配给村民,俗称分红。孙芳夫妇和儿子张天每年都能收到分红。

然而,村小组在2022年作出新决议,认为孙芳已结婚属于“外嫁女”,不能享受村小组收益。2021年到2024年,孙芳一家持续和村小组协商,都没有拿到应有的“分红”。无奈之下,他们将村小组告到惠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芳、张强、张天的户籍及长期居住地均为村小组,1998年土地承包登记也从侧面证明,孙芳一家基于村小组成员身份承包土地。2022年以前,孙芳一家以村民身份持续享有村小组“分红”,他们此后的户籍、土地承包等情况并未改变。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定孙芳一家理应获得村小组收益。2025年5月6日,惠山区法院撤销了村小组2022年作出的新决议,判决村小组支付给孙芳一家1.28万元。

法官解释说,村集体的收益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芳一家是不是村集体成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集体成员结婚后,未取得其他村集体成员身份的,原村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也就是说,孙芳结婚后,只要她没有成为其他村的村民,就依然是幸福村的村民。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明确规定,村集体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村小组2022年作出的新决议,以孙芳结婚为由,将孙芳一家排除在可享有集体收益的范围外,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集体的决议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成员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因此,法院撤销了村小组的新决议,并判决村小组支付相应的收益给孙芳一家。

法官提醒,受侵害的村集体成员应该及时起诉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受侵害的村集体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五年内起诉撤销。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九派新闻、中国妇女报)

编辑:康琦悦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