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拍房备注“原房主屋内跳楼身亡”二次拍卖 误买“凶宅”能退吗?

来源:金羊网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8-26 14:27
金羊网综合  作者:  2025-08-26

8月25日,记者在阿里资产拍卖平台上看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套商品房,原房主在家中跳楼身亡,房屋将于8月28日上午迎来第二次司法拍卖。该商品房的评估价为256.4万元,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为179.5万元,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此次是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143.6万元,比上一次降低了近36万元。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有人报名参加拍卖。

拍卖页面显示,该商品房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6层,建筑面积132.2平方米。该房屋的评估价为256.4万元,第一次拍卖是在2025年6月,起拍价为179.5万元,因无人报名参加拍卖最终流拍。此次是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至143.6万元。报名参加拍卖,需缴纳14万元保证金,增价幅度为0.7万元。

页面以显著红字作出瑕疵说明:原房主从屋内跳楼后当场死亡,由救护车拉走,未再回到屋内,继承人表示房屋已空置,配合腾退。交付时以现状为准,图片仅供参考,拍卖标的仅限房屋,不包括室内设施、物品等,若有物品可能存在后续处理问题。

截至记者发稿前,这起拍卖已吸引1975次围观,但暂无人报名参与拍卖。

误买“凶宅”能退吗?法官说法

“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在实体法律规范上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这一称谓实际上是基于中华民族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个民间概念。将某类房屋定义为“凶宅”,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

在房屋买卖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中介机构拟定的条款中一般将“凶宅”定义为,在业主本人或亲属持有期间,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在双方当事人对凶宅的概念以及交易房屋非系凶宅有明确约定的场合,上述约定可以作为解决相关纠纷的依据。若房屋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被撤销。但在当事人双方就“凶宅”的概念并未作约定但约定了交易房屋非系凶宅时,判断交易房屋是否为“凶宅”就不能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而应当以符合公序良俗的社会共识为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死亡形式,仅指发生人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的生老病死属于人之常情,不应属于此界定范围;二是死亡地点,是指发生在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是否系“凶宅”不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的必然因素。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无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不一定因该房屋系社会一般认知意义上的“凶宅”而被撤销。在该类纠纷中,还需结合个案现实情况综合考量买受人购买房屋的用途、买受人是否从事特定职业等相关因素。

金羊网综合现代快报、澎湃新闻

编辑:潘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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