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报道,一73岁老人将自己71岁的妻子打死,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的一天,73岁的老华在河南一处简易房旁边的田间小路上持菜刀、铁锨等工具,砍击妻子阿美头面部、击打其头部等身体部位,致阿美当场死亡,殁年71岁,老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阿美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老华案发时患有意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老华称,自己是倒插门和阿美组成了新的家庭,一直心里有怨恨。案发时两人在坟头位置碰头了,“她上来抱着我,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把她推开,我推不动……”老华称,当时脑子一热,拿去铁锹朝阿美拍去。“我就想着我俩现在是夫妻,到下辈子我俩也是夫妻,我当时不知道为啥,就感觉自己脑子空了。”
法院认为,老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所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给予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经济赔偿,一审以老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所减弱。
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主要有五类: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满75周岁的人(其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盲人也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司法实践中需对被告人进行医学与法学双重审查,不能以医学诊断代替法律审判。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潇湘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