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审计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内容引发关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图片来源:山东省审计厅官网
报告显示,山东省审计厅对13市及所属县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及资金绩效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清退个人账户资金、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补贴。
报告披露,由于信息不畅、数据比对不及时等,2022年至2024年,2市48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向505名死亡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241.48万元。
根据公开信息,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2日,至少已有21个省份陆续公布了2024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重点民生资金审计方面,多个省份都披露了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例如,北京在2024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披露,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未严格审核,向284名服刑、死亡人员账户发放基本养老金等待遇1954.33万元,向死亡工伤职工账户发放生活护理费17.24万元,向工亡职工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供养亲属发放抚恤金199.95万元。
吉林审计报告提到,组织对3市2022至2024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管理使用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未严格执行。2市违规向已死亡、服刑等15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34.4万元。
今年6月,审计署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披露了一起违规领取养老待遇的案例。报告显示,山西蒲县疾控中心一职工的人事档案有14处涂改,“1岁工作、22岁退休”仍层层过审后“退休”,一边领取养老金累计69万元,一边又在新单位工作取酬。
上述报告提到,重点审计了25省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14万亿元。25省的2.83万名职工通过提供虚假病历或篡改档案提前退休等方式,违规领取养老待遇5.19亿元。
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报告建议,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督促地方摸清重点人群参加养老保险及资金缺口情况,统筹财力逐步解决;清理规范“小政策”,严厉打击不法中介欺诈骗保等行为。
冒领养老金“占大便宜”?实则将入刑,以诈骗罪论处!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一分一毫都不容染指。然而,竟有人胆大妄为踩“雷区”,冒领已故退休人员养老金。看似“占便宜”,实则“吃大亏”!
一、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1993年,安某的姐姐因车祸亡故,安某隐瞒其姐去世的事实,在该厂冒名上班直至2007年退休。2008年1月,安某冒用已故姐姐的名义在当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直至2023年4月间,骗取养老金共计39万余元。案发后,安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用已故之人名义,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认罪、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二)案例二
被告人胡某的祖父谭某于2017年5月逝世。胡某于2017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间,隐瞒不报谭某的死亡事实,仍持有并使用谭某的养老保险金存折和关联银行卡,继续领取养老金,扣除补发的谭某生前应享受的养老金475元后,胡某冒领养老金共计1万余元。2018年11月,胡某将冒领的养老金全部退还至当地社保局。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案例三
林父(化名)是某企业的退休职工,退休后回到老家农村享受着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在2009年6月,林父过世后,其妻子林母(化名)伙同其女儿林女(化名)伪造《异地居住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等证明林父未死亡的虚假材料,以此骗取林父的养老金共计109个月,金额合计21万元。后母女二人主动退还所骗取的21万养老金并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母、林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明材料,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计人民币2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林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林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案情分析
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个人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上述案件中,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隐瞒其已去世的消息,继续领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部分亲属为了能长期冒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的健在证明,伪造参保人仍在世的假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该行为属于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保险基金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上述人员均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
三、重要提醒
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冒领养老金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切莫以身试法,欺诈骗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中国新闻网微信公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