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多部门联动,针对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及场所,深入开展蚊媒防控专项督导工作,对防控不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目前已有机构因未及时清理蚊虫孳生地等问题,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沙东街执法人员在某公司进行市容环境巡查检查中,发现其停车场有一处落地垃圾,堆放面积约4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规定立即整改。
然而,在后续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问题点的垃圾仍未清理。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当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1500元。

此外,新塘街执法人员在对学校虫媒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中,发现某学校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学校内存在大量蚊虫孳生地,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拟作顶格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广州正处基孔肯雅热、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关键期。阻断传播的核心逻辑在于清积水断蚊虫孳生,灭成蚊、防叮咬阻疾病扩散。而这一切的关键,在于全社会“依法防控”。
以法律为纲,凝聚各方力量,严格履行环境卫生和防控责任,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面貌,才能从源头遏制传播,筑牢健康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