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男子涉嫌猥亵儿童罪被羁押在看守所被同监室三名男子打伤,理由是“他的犯罪行为讨厌”。

2025年8月1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
判决书显示,2023年12月21日,时年49岁的阿华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当月22日至23日因被告人阿凡、阿光觉得阿华的犯罪行为讨厌,便以背不住监规、打扫卫生不干净为由教训阿华,采用打耳光以及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阿华胸部、背部及腿部等部位。
其中,22日上午11时30分许,阿光还喊阿豪殴打阿华,对其胸部也殴打了两拳,经鉴定,阿华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阿凡、阿光和阿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此外,阿华起诉三人索赔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凡、阿光和阿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阿凡、阿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阿豪在同案犯所谓言语要胁下殴打了被害人阿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与前罪一起数罪并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阿华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赔偿,但阿华未予举证证明其主张,属于举证不能,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链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扬子晚报、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