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未达标”岂是解雇挡箭牌?法援律师为劳动者追回权益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8-08 15:48
金羊网  作者:  2025-08-08
在每一个需要法律挺身而出的时刻,让公平正义的温暖触手可及,让法治的信念在每一次权益守护中深深扎根。

近日,荔湾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里,一面崭新的锦旗在众人目光中徐徐展开——“维权路上倾全力,法律面前显真情”,陈女士亲手将它送到法律援助律师手中。

2025年3月,陈女士满怀憧憬入职广州某教育公司,担任校区校长,试用期6个月。陈女士原以为这将是一个能力展示的舞台,未曾想却成了职业道路上的一道险峰。2025年6月,公司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仅是“试用期工作未达要求”,未提出明确的辞退理由,也没有书面辞退证明,且事后拖欠劳动工资未发,也拒绝任何的补偿沟通,让陈女士的职业生涯骤然陷入困境。

面对突如其来的解雇,陈女士没有选择沉默。她毅然走进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然而,法律程序的复杂与专业壁垒令她倍感压力。经过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指引,陈女士来到了荔湾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荔湾区法律援助机构在了解其经济状况和案情后,确认陈女士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天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陈利新律师。陈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仔细查阅其提供的入职材料、工作记录、绩效考核通知以及那份至关重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过反复沟通以及仔细核对案卷材料,陈律师明确指出,公司仅以笼统的“业绩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未能充分证明劳动者具体的工作不合格事项,也没有给劳动者提供新的工作岗位或者培训,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解除的严格规定。

在随后到来的仲裁开庭日,陈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充分的证据准备,清晰阐述了案件焦点: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绝非随意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本身必须具体、合理、合法,并经过有效告知。律师的据理力争,不仅为仲裁庭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更让公司意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最终,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陈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和经济补偿。

锦旗上那句“维权路上倾全力,法律面前显真情”,是对法律援助律师专业与奉献的肯定。陈女士的维权之路虽已抵达公正的终点,但这面锦旗所承载的信念之光,将持续照亮更多劳动者前行的路途——在每一个需要法律挺身而出的时刻,让公平正义的温暖触手可及,让法治的信念在每一次权益守护中深深扎根。

(资讯来源: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编辑:王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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