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辽宁沈阳。一位大爷携带三大塑料瓶“不明液体”上公交车,司机坚决不让上并停车报警,热心群众现场调解,司机坚持等警察过来处理。
网友纷纷在评论区表示支持司机的做法,认为“这是规定”“应该公开表扬并奖励”。



近两年乘客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事件时有发生。
去年9月,福建厦门就曾发生乘客被座位上的不明液体灼伤,经调查是某餐饮店保洁员,将液体瓶连同袋子一起放在了公交座椅上,液体瓶倒了之后液体倒出在座椅上,并未擦拭。

去年3月,有乘客携带烟花上车,被公交驾驶员及时劝阻。

公交车司机拒绝携带不明物体的乘客上车是否“不近人情”?事实上并非如此。《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正如网友所说,安全面前无小事。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不携带危险品乘车。如发现车厢内存在安全隐患,要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耐心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以安全为先,有序撤离。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中安在线、极目新闻、太原晚报、中国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