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缩减成本要求女员工50岁退休,高院裁定→

来源:浙工之家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8-06 18:58
浙工之家  作者:  2025-08-06

近日,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以用工成本增加为由,要求一名1971年出生的女员工在50岁时退休。员工表示:坚决不同意!官司历经一审二审,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李莫愁(化名),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

2009年2月18日,李莫愁入职北京中某房地产公司,2012年2月1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莫愁的工作岗位为主管。

2021年1月25日,公司向李莫愁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内容为:

员工退休通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以及公司人事档案,您将于2021年2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现通知您,请您于2021年2月1日到公司人力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李莫愁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

仲裁委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李莫愁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李莫愁的岗位并非管理岗,李莫愁应在年满50周岁即2021年2月14日退休。且李莫愁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账户截图显示李莫愁的个人身份为工人。

李莫愁主张其在职期间从事的多为脑力劳动,属于管理岗,退休年龄应为年满55周岁时止。就此,李莫愁提交了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拆迁组工作人员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在微信记录中李莫愁与其他人员有询问拆迁款、首付款,以及工作沟通等证据。

一审法院

女职工退休年龄取决于工作岗位,而非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工人身份来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正常退休办理条件为:1.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应年满50周岁退休还是应年满55周岁退休,取决于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而非以人事档案记载的干部、工人身份来确定。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作出准确界定和分类标准,故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情况来认定李莫愁退休前工作岗位。

本案中,双方在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李莫愁的工作岗位为主管,而根据公司提交的后台记录显示主管的岗位等级为“主管级”,因此,公司以李莫愁年满50周岁为由通知李莫愁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李莫愁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对身份是否为干部、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性质的判断,属于公司自主用工和自主经营的范畴,法院超出了司法审判职权范围

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

职工身份分为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二者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因此,对于招聘何种身份的劳动者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和用工成本。李莫愁的普通工人身份系决定予以录用的重要因素。

一、二审法院将李莫愁退休年龄认定为适用干部身份、管理岗55周岁退休的情况,直接增加了公司的用工成本,侵犯了公司用工自主权。李莫愁提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诉,实际系身份和岗位的认定问题,而李莫愁身份是否为干部、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性质的判断,属于公司自主用工和自主经营的范畴。

一、二审法院在李莫愁没有提供其为干部身份、管理岗工作内容的证据情况下,认定其适用干部身份、管理岗55周岁退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明显超出了司法审判职权范围。

李莫愁在公司工作期间,其所属岗位为基层操作办事人员和文员,不从事任何管理类性质的工作,其不属于管理岗。

高院裁定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岗位为主管,公司以李莫愁年满50周岁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及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行的办理退休条件,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为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为年满50周岁,故公司与李莫愁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依据李莫愁的岗位判断。

在公司与李莫愁所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李莫愁的岗位为主管,且此后未有变更,公司所提交的人员管理系统后台记录亦显示主管的岗位等级为“主管级”,一、二审据此认定公司以李莫愁年满50周岁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及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并对李莫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的再审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编辑:杨楚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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