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产品含违禁成分,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十”|明镜天法

来源:金羊网 作者:黎秋玲 发表时间:2025-03-22 22:33
金羊网  作者:黎秋玲  2025-03-22

男子网购减肥产品“溶脂胶囊”,服用后身体不适,经检测后发现,该“溶脂胶囊”含有国家违禁成分,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法院会支持吗?

减肥产品含“西布曲明”,消费者索赔

2022年10月,肖某在某平台看到减肥产品广告,便加了杨某微信,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了3盒减肥产品。收货后不久,肖某的朋友表示也想减肥瘦身,他便又花费2860元购买了5盒“溶脂胶囊”。

然而,肖某及其朋友服用了一段时间后,就感觉头晕口渴。肖某仔细查看“溶脂胶囊”商品标识,发现仅有“每天1次,早饭前30分钟1粒”的服用说明,缺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配料等产品信息。肖某不敢再食用,并将“溶脂胶囊”送去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溶脂胶囊”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

肖某认为,杨某向其销售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要求退还货款456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45600元。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是禁止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成分,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判决杨某退还货款4560元,并支付10倍赔偿45600元。

法官:
禁止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陈亚男法官指出,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宣布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本案中,案涉减肥产品“溶脂胶囊”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杨某对外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既有违诚信经营,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及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肖某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可通过降低食欲、促进脂肪消耗达到减重瘦身目的,曾一度被作为减肥药开发使用,但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失眠、心率加快、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还会导致心律失常,甚至心肌梗塞。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应当通过合理健康的方式进行。法官在此提醒,销售者要守法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切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也应客观对待减肥类相关的产品及保健品,不要轻信广告上的夸大宣传,也不要盲目吃药,以免瘦身不成,反而危及自身生命健康安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

统筹执行|魏碧湖 贾蓉慧 文亚欣

海报、视频|魏碧湖

文|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钟晓丹

编辑:吴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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