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陕西吴起县突遭特大暴雨袭击,县城北洛河水势迅猛上涨,有桥梁被洪水漫过,洪水漫过堤岸涌入城区街道,汽车被激流冲走,商铺进水。其中,该县一家老凤祥金店近20公斤、价值上千万元的金银首饰被冲走。7月30日,金店老板对记者称,金店请了3支专业打捞队,两天寻回了金首饰70多克、银首饰40多克。

据媒体此前报道,金店老板叶国福一家人在吴起县做珠宝生意十余年,在此有3家老凤祥金店。受损的这家金店最大,面积约200平方米。25日上午8时许,员工到店准备开门营业,突然接到通知,洪水来了,必须紧急撤离,没来得及转移金银首饰。很快,店内进水,水深一米多。洪水退去后,叶国福发现金店大门被洪水冲开,店内的货柜及柜内的金银首饰被冲走,保险柜也不见了。
叶国福表示,灾后3天中,店方自行寻找和他人主动归还的金饰不到2公斤。其间,多名干部群众、志愿者在清淤时捡到的金饰,均已归还店方,他们婉拒了酬金。

叶国福否认网友质疑其借洪灾虚报损失、平账、骗保。他表示,金店损失情况已向警方作了说明。金店并未购买保险,不存在骗保行为。金店股东均为亲属,不会在天灾面前占自家人便宜。
吴起县相关部门表示,该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已介入调查,金店的具体损失正在进一步核查,呼吁居民拾金不昧。
7月30日,一名探访上述金店的知情人对记者称,该金店门口贴出了悬赏公告。公告称,捡到金首饰归还本店或上交公安机关者,按每克380元给予奖励。

为了降低损失,叶国福联系了三支专业的打捞队在金店门口的北洛河进行打捞,主要在下水道寻找。双方约定,打捞报酬为寻回金银首饰价值的一半。30日,他告诉记者,28日、29日,打捞队寻回金首饰70多克、银首饰40多克,均已支付酬金。其中一支打捞队3个人忙了两天,寻回一件约12克的金饰,店方支付了4800元的酬金。他表示,目前保险柜仍未找到。
河北的李先生对记者称,在网上看到金店的遭遇后,他与店方沟通后,与队友携带金属探测仪等设备赶到吴起县参与打捞。他和队友两天仅寻回一件金手链,收到了店方支付的4800元酬金。目前,北洛河洪水还未完全退去,淤泥较深,打捞难度较大,他们暂时返回河北。

若拾得者拒不返还,该担何责?
此次事件中,金店在黄金被冲走后是否丧失所有权?拾得者主张“无主物先占”是否成立?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表示,金店未丧失所有权,拾得者无法主张无主物先占。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丧失需基于法定事由(如抛弃、转让、灭失等)。本案中,金饰因洪水被冲走,金店并未放弃所有权,已通过媒体、警方等多种渠道寻求返还,仅暂时失去对金饰的占有,故所有权未丧失。
无主物先占的构成要件为“无主物”(无所有人或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及“以所有意思占有”。被洪水冲走的金饰属于金店的遗失物(非无主物),不符合无主物的前提条件。因此,拾得者无法通过先占取得金饰所有权,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否则将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在当地政府、警方公开劝告后如仍不交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金属探测仪使用记录能否作为间接证据?尤金堂律师表示,警方公开劝告后仍拒不交出拾得的金饰,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侵占,金属探测仪使用记录可作为间接证据。若经警方劝告仍拒不交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需返还或赔偿;若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分别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
洪水来得“猝不及防”,由于自然灾害,洪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能否成为拾得者免除部分责任的依据?尤金堂表示,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无法免除拾得者部分责任。拾得者的返还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抗力仅能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任。
“但若拾得者已占有金饰,经警方劝告仍拒不交出,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与不可抗力无关,无法以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本事件中拾得者的拒不交出行为并非因洪水导致,故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尤金堂说。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极目新闻、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