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江苏无锡一男子孙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李某再婚。再婚期间,孙某频繁向前妻所生的成年儿子小孙转账,4年半时间内累计金额达30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为1万元以下的小额转账,但也包括购车款36.8万元、购房款79万元以及一笔83万元的大额转账。
现任妻子李某认为,这些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将孙某和小孙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140万余元,即转账金额的一半。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笔大额转账(购车款36.8万元、购房款79万元、83万元转账)并非日常生活所需,该大额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女方李某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孙某与小孙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故意,且父母资助成年子女的行为符合人伦常情,有别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赠与,因此小孙无需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三笔大额转账金额的一半,即10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作为丈夫,如果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现任妻子无权干涉;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丈夫给孩子的钱远远超过抚养费标准,妻子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款项。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大参考、中国法院网)